Sonix VS. Publ案:关于权利要求中术语是否清楚明确的探讨

软件及算法专利纠纷研究 2023-2-1

e42bea264d4737a9ec5d50c18479e59.jpg



【摘要】众所周知,权利要求中术语的描述要清楚明确,但由于语言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要达到绝对精确的描述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要求确定性不能大于合理性。基于此,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采用程度用语来进行描述时,需要在说明书中提供足够的解释说明以及示例,以使术语清楚明确。


Sonix VS. Publ案:

关于权利要求中术语是否清楚明确的探讨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正如本系列“ACI vs HONDA案”中所阐述的那样,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往往是专利诉讼环节中的关键,不同于该篇所提及的权利要求中自定义术语的解释问题,本文将藉由Sonix vs Publ案和读者一起探讨权利要求中术语本身表述清楚明确的问题

本文介绍的Sonix vs Publ案对应于美国专利35 USC.§112的规定,尤其涉及第112(b)款中“说明书应当以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结束,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指明并清楚地要求保护申请人认为是其发明的主题”的规定,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清楚的部分相对应。

Sonix vs Publ案件概述

原告Sonix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Sonix)于2013年在伊利诺斯洲北部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起诉Publication International Ltd.,SD-X Interactive, Inc.,Encyclopedia Brittannica, Inc.以及Herff Jones, Inc.(以下统称:Publ)侵犯了其2008年2月12日获得授权的涉及一种制造标识符的方法以及应用所述标识符的处理装置和系统的美国专利US 732884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经审理,地区法院判定涉案专利因权利要求中术语“visually negligible”(视觉上易忽略的)不清楚而无效。但联邦巡回法院(以下简称:CAFC)翻转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微信图片_20230201162501.jpg

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描述了一种制作标识符的方法以及应用此标识符的交互式系统。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物体表面附加一人眼易忽略的标识符

所述标识符可与物体表面的主要资讯共存,此主要资讯如图案文字等。

所述标识符不干扰人眼对此主要资讯的接收。借助于所述标识符在物体表面承载了主要资讯以外的其他资讯,使得除了直接以人眼从物体上获得主要资讯外,亦能借由电子系统取得额外资料或进行互动操作。

如下图所示,书本51上的图标511显示为骑马的人,图形化标识符512被设置在与图标511相同的区域内,光学装置311获取包括标识符的图像时,处理装置312对标识符进行检索并输出附加信息,例如发出描述图标的语音信息。

image.png

依据说明书记载,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标识符是视觉上易忽略的。如下图所示,左侧图表示现有技术,由图中可见,现有技术中以条形码的形式存储附加信息,右侧图表示本申请,由图中可见,本申请也存储有附加信息,但是携带有附加信息的标识符是以不影响物体上其他主要信息的方式呈现的

image.png

地区法院观点

在Sonix提起侵权诉讼后,地区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判定涉案专利因其权利要求中的术语“visually negligible”(视觉上易忽略的)不清楚而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在审理初期,被告Publ与原告Sonix在意见陈述中均认同术语“visually negligible”可被解释为其普通含义,但是当Sonix的专家Dr. Ashok被问及“what does ‘visually negligible’ mean to you?”时,Dr. Ashok认为这意味着“if these dot patterns are imprinted on a surface, with a cursory look, I will not notice that”。

接着,Dr. Ashok被问及针对“视觉上易忽略的”是否有任何形式的客观标准(any sort of objective standard),对此,Dr. Ashok解释说可见性取决于所使用的墨、印刷模式以及点的尺寸,没有通用标准,取决于观察者的视力(“there is not a universal standard by any means because it depends on the visual acuity of the observer”),Dr. Ashok还解释说确定视觉上易忽略的方法是以所需的放大倍数打印并观察目标对象,因为他认为这样则表示大多数人可以看到目标对象。

对此,Publ的专家Dr. Engels回应称“visually negligible”是主观的,并没有客观测试来定义“视觉上易忽略的”与“视觉上不易忽略的”两者之间的界限(there is no objective test to define the boundary between visually negligible and visually non-negligible),并将其作为最终请求无效的理由。

地区法院同意了Publ的意见,认为visually negligible纯粹是主观的,权利要求没有对其含义进行明确限定,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具有合理确定并限定客观边界的含义以确定权利要求范围。

虽然Sonix辩驳称“视觉上易忽略的”是指“可见的但是不影响用户感知其他视觉信息“,但地区法院并不认同。地区法院认为将术语限定为依赖于用户的感知,以及将用户感知作为测量标准无法提供术语范围的客观标准

另外,地区法院认为说明书中未明确限定该术语的客观范围。例如,地区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记载的“graphical micro-units必须非常小,使得仅显微镜可以检测到”并不能合理确定“视觉上易忽略的”所表述的含义,因为说明书未包含用户所需的显微镜的类型或放大倍数的信息。同时,地区法院也不认可说明书中记载的differentiability, brightness, and homogeneity requirements对“视觉上易忽略的”的解释说明,因为缺少必要的细节。

此外,作为外部证据,地区法院认为尽管专家将该术语应用于现有技术中,但是除了主观慨念外也未提供任何衡量标准。鉴于此,地区法院判定涉案专利无效

CAFC观点

Sonix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并向CAFC提起上诉。Sonix认为visually negligible并非不明确,且说明书中的示例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且术语是根据人类感知而不是主观意见

Publ辩称visually negligible没有客观评判标准,其依赖于“vagaries of any one person’s opinion”,并且说明书的描述也不能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权利要求的合理范围。

针对上述争辩,CAFC认为35 USC.§112实质上是在“语言的固有局限性”与“提供明确的权利声明”之间达到微妙的平衡。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认为绝对的精确度是不可能的,在专利中,法律要求的确定性不能大于合理性(Minerals Separation, Ltd. v. Hude)。

鉴于此,因为语言是有局限性的,因而专利权人不需要采用数学精度来限定其发明以满足确定性要求(Invitrogen Corp. v. Biocrest Mfg.,)。实际上,采用程度用语的权利要求语言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确定的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发明全文时被提供了足够的确定性

鉴于此,涉案专利是否能够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确定有一些用于测量视觉上易忽略的标准成为本案的焦点。

首先,CAFC不认可publ争辩的不能将说明书中的示例转换为客观标准的论点。根据说明书中记载,说明书中包括:(1)视觉上易忽略的标识符的示例设计(2)针对人眼易忽略的图形化标识符的要求,如differentiability, brightness, and homogeneity(3)视觉上易忽略标识符的两个具体示例。

由此可见,一方面,通过比较说明书中的示例和标准可以确定标识符是否是视觉上易忽略的。另一方面,Publ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人类感知的变化能够重要到以人类感知为标准来说明不确定性。

辅证地,CAFC认为涉案专利在两次单方再审查程序中并未有任何人在确定“visually negligible”的范围方面出现过任何明显困难,且Publ在最初无效请求中也不认为“visually negligible”表述不清楚。以上种种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合理地理解该术语

综上,35 USC.§112中规定“说明书应当以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结束,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指明并清楚地要求保护申请人认为是其发明的主题”,在上述法规的指导下,CAFC认为基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其诉讼历史,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权利要求的记载合理确定涉案专利要保护的范围。

小结

众所周知,权利要求中术语的描述要清楚明确,但由于语言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要达到绝对精确的描述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要求确定性不能大于合理性。基于此,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采用程度用语来进行描述时,需要在说明书中提供足够的解释说明以及示例,以使术语清楚明确。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7号楼6楼     
 
无锡: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288号云蝠大厦10楼A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