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4I VS. MICROSOFT案:依据侵权判定追溯软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策略

软件及算法专利纠纷研究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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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软件类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使用方法和软件系统两类主题,两类主题在实际侵权判定中都可直指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这使得在侵权认定时,专利权人可依据所收集的证据灵活选择所主张的权利。另外,软件类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执行过程应至少从字面含义上有利于侵权判定中的取证,以降低取证难度。


I4I VS. MICROSOFT案:

依据侵权判定追溯软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策略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微软于2003年推出了一款XML文档的编辑器

XML称为可扩展标记语言,是一种标记语言,其通过在文本周围插入“标记”来告诉计算机应如何处理文本。XML语言在网格化界面方面提供了灵活的排版配置,为此,其在UI设计、网络通信、表单处理等方面被广泛应用。

微软Word 2003推出了一款利用word编辑自定义XML文档的编辑器。该编辑器提供了可自定义XML标签及内容的开发界面,并能够将XML标签与内容以单独的数据结构存储。开发人员可利用编辑器将其导入其他XML模板中,并形成新的XML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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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款编辑器可灵活配置自定义XML并易于导入自定义的XML,因此它受到很多编程人员的喜爱。

I4I公司提出超2亿美金的专利赔偿

加拿大I4I Limited Partnership公司(以下简称I4I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向东德州联邦地方法院,提起对微软公司专利侵权诉讼,诉状中,I4I公司指出微软所提供的Word 2003、2007软件侵害I4I于1998年所取得“自定义XML”的US 5,787,449专利(以下简称’449专利),并提出2亿至2.07亿美元的赔偿诉求

2009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法官Leonard Davis宣布微软专利侵权,判定微软公司支付损害赔偿2亿美元给予I4I公司,外加因微软故意侵权的加重损害赔偿4千万美元,并且在微软上诉期间禁止微软在美国市场销售Office办公软件中的Word 2010、2007、2003软件。

微软公司与其持续了4年的法律诉讼,并在2011年经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下败诉。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禁止微软公司在美国新售office产品中的XML编辑器包含任何能够打开包含自定义XML的XML文件,以及裁定微软公司支付2.90亿美元侵犯专利的赔偿。

涉案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

I4I公司在侵权诉讼中使用了’449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 14描述了一种用于编辑包含诸如XML之类的标记语言的文档的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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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I公司认为因为微软的XML编辑器的在线教程中提供了与’499专利的说明书极为相似方案介绍,所以微软公司的该款产品构成侵权。

根据’499的说明书第6页第18-21行描述了’499的创新在于:

The present invention has a number of benefits over documents combining content with embedded codes. Most of the benefits flow from the fact that the invention recognizes the separateness of the fact that the invention recognizes the separateness of content and structure.


换言之,’499专利的核心在于:

不使用嵌入式元编码来区分文档的内容,而是将文档的元代码与内容分离并保存在称为元代码映射的结构中的不同存储中,即权利要求语言中的 “producing a first map of metacodes and their addresses of use in association with mapped content and stored in distinct map storage means

下图显示了Word 2007中XML编辑器所提供的文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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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未受该诉讼影响的国家(如中国),微软很可能没有放弃使用该方案来提供XML编辑器的软件产品。

结合上述示例,[Content_Types].xml文件、item1.xml file文件、App.xml file、Core.xml file等描述文档属性和数据结构的文件称为“元代码”,datastore folder中的文件对应于存储在不同映射内容存储装置中的映射内容。

上述各XML文件和映射内容均被单独保存,计算机设备可通过读取XML文件中标签的文档属性和数据结构找到对应的映射内容。

其他步骤的侵权认定,法院通过指令专业人员解析微软XML编辑器源代码的方式,确定代码段的执行过程与权利要求中各步骤描述的对应关系,并据此获得XML编辑器落入权利要求14所描述的各步骤范围内的结论。

争议焦点:mapped content distinct map storage means

在该案中,如何认定“mapped content distinct map storage means”成为了微软公司抗辩的关键。微软认为,为了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和含义,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本身并结合历史判例重点提出以下两点抗辩理由:

1)权利要求中的“mapped content”并不表示将元代码映射和映射内容以单独文件(document)的形式保存

2)权利要求中的“distinct”不同于“independent”,没有一个权利要求提到对映射内容和元码映射的“独立操作”,换言之,该权利要求的描述未指向微软XML编辑器对文件的操作。

针对其1),法院认为依据’499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57-59行的描述以及按照常规术语规范,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mapped content是指数据的非随机聚合,而与数据的存储或表示方式无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理解存储和组织数据的“结构”,但不限于特定的存储格式。

针对其2),法院认为’499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用语“mapped content distinct map storage means”指的是对文档的体系结构和内容进行“分离”而非“独立”操作,依据专利附图9的教导对内容的更新可能要求本发明对元代码映射进行相应的改变。据此,法院认定微软侵犯了’499专利。

’499案的侵权赔偿认定

事因赔偿金额巨大,微软公司针对赔偿金额提出了多种理由进行抗辩,其包括:反驳该案属诱导侵权,以及所制定的基准专利费率为98美元的赔偿计算方式等。

为此,法院首先依据I4I公司所收集的微软内部邮件等证据佐证,微软在明知侵犯I4I公司专利的情况下继续开发并出售相关软件产品,不仅如此,微软公司还通过在线教程教导用户使用XML编辑器,以及告知用户XML编辑器的工作过程,此行为构成诱导用户使用专利’499中的使用方法。为此,法院认为微软公司构成诱导侵权。

法院的调查员还综合在软件技术领域许可费的百分比,对’499专利技术在微软公司提供的XML编辑器中无可替代的技术地位,以及微软公司的营收和销售量等方面确定软件类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基准,并认定当下的赔偿额度均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据此,法院裁定微软公司支付2.90亿美元侵犯专利的赔偿。

软件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策略

权利要求主题在软件侵权判定中的作用

根据我们之前在《Blue Spike vs Soundmouse案:权利要求布局中的侵权场景考虑》中讨论的,无论美国专利法还是中国专利法,都明确了产品和方法的权利要求所指向的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

就’499专利而言,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除了涉案的方法权利要求外,还包含一计算机系统的权利要求(权1),该权利要求为对应于权14的软件系统。I4I公司选择软件的使用方法来进行侵权主张的好处在于,至少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考虑,相比于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具有更大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由于软件的使用方法描述了软件的工作过程,换言之,软件的使用方法反映了软件产品的发明思想,因此,用权利要求语言描述软件的使用方法实际上就是描述了软件产品的运行逻辑。相比于软件系统中对各软件模块功能的描述方式,使用方法的划界更灵活

当然,任何事物的利弊都是共存的,使用方法权利要求在侵权赔偿计算时,容易受到侵权方以“安装不使用”、“大软件下的侵权功能难于分割收费”等抗辩理由来削弱赔偿金额。

幸运的是,在本案的诉讼中,法院从该功能在整个产品中的核心技术价值层面考虑,认定该专利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为微软的XML编辑器无法绕过的技术方案,并给出了合理的基准专利费率作为赔偿单价,这也为该领域案件的侵权认定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思路。

软件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应利于侵权判定中的取证

由于软件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描述的是软件运行时的工作过程和运行结果。在本案侵权取证中,通过微软的在线教程来取证“映射内容”、“提供元代码菜单”等技术特征是容易且直观的。

相应的,通过解析源代码的方式来确定权利要求中的“locating”,“detecting”,“addressing”等软件运行的工作过程,则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给出相应解释,以便法官认定诉讼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这显然增加了判定侵权的主观性

虽然I4I公司幸运的取得了法官的认同,认定微软的XML编辑器为侵权产品,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软件产品都能通过该种源代码追溯的方式被认定为一款侵权产品。因为,这取决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是否能够覆盖或等同于代码运行方式

因此,对于软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关于执行过程的描述采用重可视化结果、轻暂态数据和底层操作的方式,一方面提供更客观的侵权认定方式,另一方面降低取证成本。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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