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奇 VS. 恒宝案:​说明书的强力支持为权利要求提供充足“弹药”

软件及算法专利纠纷研究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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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是我第二次写该专利的无效分析。之所以又选择了这个案,不仅是因为恒宝重新提起的无效请求使得握奇这件专利被部分无效,这很可能让恒宝摆脱5000万的判决债务;更重要的是,相比于第一次无效请求仅依据创造性的无效请求和不搭边的对比文件,恒宝在第二次无效请求中采用了多维度的无效条款进行攻击,足以见得恒宝的律师团队是经过了缜密计划的。然而,如此精心策划的无效请求并没有让握奇的专利文件被全部无效,这让我有了再读一遍该专利文件的冲动。


握奇 VS. 恒宝案:

说明书的强力支持为权利要求提供充足“弹药”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USKBey

USBKey,一种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安全工具,是银行网上交易的一种加密手段,其为用户提供安全验证,规避用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是存在的木马病毒、冒用、黑客等操作风险。USBKey也是目前网上银行客户端级别最高的一种安全工具。

从技术角度看,USBKey是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它内置微型智能卡处理器,采用非对称密钥算法对网上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和数字签名,确保网上交易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通俗的讲,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利用U盾和银行系统之间基于密码学而构建的认证体系来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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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007年以后,随着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USBKey的销量也急速增长。到了2014年中国银监会批准了五家民营银行开业,作为业内资深玩家,恒宝和握奇的竞争愈演愈烈。虽然握奇的专利拥有量远大于恒宝,然而受限于技术方案的取证难度等原因,二者的专利大战直至2014-2015年才拉开帷幕。

恒宝和握奇 两次交锋

追溯到2015恒宝与握奇的专利交锋,握奇以一件USBKey的基础专利物理认证方法及电子装置(ZL200510105502.1,又称涉案专利)向恒宝诉求5000万的赔偿。恒宝像个犯了错的小孩,慌张的拿起棒子,在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的情况下,首站败北。这次失败不仅是5000万的诉讼赔偿,也给恒宝的股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恒宝迅速重整军心,在5000万判决还未公布之前,就已经着手反击,这一次,恒宝找到了敲开5000万负债巨石的武器,一份长达77页的无效请求书,这份无效请求书,让恒宝的5000万负债又延缓执行了2年并有望反败为胜,取消赔偿执行。直到2019年,第二次无效审查的行政诉讼一审裁定维持复审委对涉案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恒宝终于暂时缓了一口气,因为,第二次无效审查使得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13、15-17、19-24以及权利要求14限定的“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为包括一对一的逻辑表达关系”的技术方案无效。剩余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范围还能否覆盖到恒宝的产品,需要另做考虑。

在此,我们尚不研究侵权诉讼时证据的处理,毕竟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更多信息,但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第二次狂风暴雨式的攻击下,没有因撰写问题而被全部无效,我认为是有值得借鉴之处的。

案件回顾

涉案权利要求:

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客户端通过电子装置执行操作 命令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当进行 安全运算操作时,包括以下步骤:

S1、客户端向电子装置发送进行安全运算操作的第一操作命令;

S2、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

S3、用户向设置于电子装置上的对应于所述第一物理认证方式的物理认证执行机构发起第一物理认证操作,如果第一物理认证操作通过,表明客户端发送的第一操作命令为该用户所认可的,进入步骤S4,否则,结束流程;

S4、电子装置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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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要求描述了USBKey在用户操作下的一个执行过程,其中,操作命令举例为用户按一下确认按钮所产生的操作指令,或者输入密码而产生的操作指令等。物理认证方式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认证方式,USBKey根据操作命令和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物理认证,在执行过程中还需由用户确认相应的物理认证操作是经用户认可的。

恒宝发起的组合拳

恒宝以专利法26.3、26.4、33、22.3、22.4,以及实施细则第20.2等多重维度为手段,向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发起攻击。不得不说,在备受关注的案件处理上,复审委合议组的审查决定在以上条款的审核标准上给我们提供了示范式的解释,同时,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也为合议组能够给出相应解释提供了充分的说理依据。

在我看来,这是一份虽然写在15年前,但至今仍然可称为高质量的专利文件。虽然该专利文件以专利法22.3条被部分无效,但在本次文章中,我暂且倾向于探讨该专利文件是如何经得住与撰写相关的条款攻击的。

能经得住考验的专利文件,抵御了一系列与专利文件撰写相关的攻击:

关于专利法26.3

针对涉案说明书恒宝提出例如:说明书中所涉及的数据加密、数据解密,数字签名、SCSI读写等操作技术,指纹比对、瞳孔比对、口唇特征比对等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技术,以及对关键字进行验证的技术,但是未对如何实现上述技术作充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并未予以支持,其理由是从解决问题出发,即,本专利是在现有的安全认证技术的基础上对物理认证操作的改进,而非对加解密、数字签名、生物特征对比等技术本身作出的改进,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和理解,由此说明说明书中所提及的数据加密、数据解密,数字签名、SCSI读写等操作技术,指纹比对、瞳孔比对、口唇特征比对等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技术,以及对关键字进行验证等技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

换句话说,当所解决的问题锚定在为改进某一技术而提出的,则该技术为技术人员所能理解的常规技术。

关于专利法26.4

针对权利要求1恒宝提出例如:前序部分“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客户端通过电子装置执行操作命令的系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原因是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客户端”和“电子装置”是位于网络环境中的两个独立的装置。而权利要求1未对其中“网络环境”作适当地限定,使得所述的网络环境既包含了“客户端”和“电子装置”分离的网络环境,还包括“客户端”和“电子装置”合二为一的网络环境,这使得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范围超出了说明书描述的实施例。

对此,合议组未予支持,从说明书中关于各模块的举例描述出发,说明权利要求1中“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客户端通过电子装置执行操作命令的系统”中所提及的“客户端”和“电子装置”并非恒宝所指出的只能为分离的两个设备。事实上,依据说明书中描述,客户端和电子装置具备可以独立执行各自的功能的设备,二者通过通信接口实现通信,至于二者为分离的或是合二为一的,在通过通信接口的连接下,都可以实现构成相应的网络环境。

仍然是权利要求1,恒宝还认为“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中的“设置”方式、“操作命令”的种类,以及“物理认证方式”的种类不清楚。

对于以计算机执行过程的功能方式,合议组认为技术人员单就权利要求1的字面描述的可以理解“设置”二字是“预设”,在步骤S1执行之前。另外,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方案不应仅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来确定,还要结合说明书的理解,当说明书中举例了数据加密、数据解密、数字签名、数字摘要、SCSI规定的读写命令等的一种或多种操作的组合,以及物理认证方式可以是例如指纹特征认证、瞳孔特征认证、口唇特征认证、按键操作、拨动开关操作等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的组合的情况下,再理解权利要求1的描述的方案是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辅相成

针对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部分,专利法第26条、第59条、实施细则第17-23条等都围绕着这两个核心部分的形式要求、实质要求、以及依从关系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些法条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要保护的方案思想及其实现方式。为便于描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经常出现采用功能化的方式描述执行过程的特点,该种描述方式经常在无效请求中被诟病。

然而,从文字叙述方面来说,与机械类、化学类专利文件不同的是,软件控制类的技术方案是人依据自然规律而构建的逻辑,因此技术人员可以在理解功能的情况下,知道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而不必通过公开代码的方式来描述方案。

从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赋予的角色的角度,软件控制类的说明书是否从解决问题出发充分描述了方案的实现过程,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为技术人员描述了一种可供理解技术方案的语言,从合议组在本案中对相关法条的解读中,我们可以摸到一些评判标准:

针对专利法26.3中“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合议组在评判时大致分为两步:

1) 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反映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和理解水平

2)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若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基于对相关技术内容的常规认识和理解,能够实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是公开充分的

针对专利法26.4中“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标准,并非生硬的仅限于说明书所描述的实施例,还会考虑本领技术人员在受到说明书所示例的实施例的启发下而想到的其他现有技术的替代方式,以及还会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普通电子产品的认知程度等。例如,上述提及的物理认证方式包含指纹特征认证、瞳孔特征认证、口唇特征认证、按键操作、拨动开关操作等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的组合等。又如,合议组认为,在确认客户端与电子装置均为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的认知下,客户端与电子装置是合二为一还是分离的都应视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一种产品形态。

需要考虑的是,在说明书中尽量多的举例必然有利于对权利要求书中术语的支持,这也是即便当利害关系人质疑权利要求中的描述不清楚/歧义时,可以利用说明书相关部分的解释来补充权利要求中描述过于概括而带来的一些意思上的缺失。

因此,为无效、诉讼等阶段提供充足的信息量,以供律师、合议组等决定案件命运的人通盘考虑技术方案,是撰写说明书的根本目的。即便涉案专利最终被部分无效,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握奇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剩余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仍然是握奇拿来诉讼的武器。事实上,从专利的缴费情况看,涉案专利目前仍维持着部分有效的法律状态,不可预期的,握奇和恒宝是否还会继续“扳手腕”,孰赢孰败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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