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 VS. 搜狗案:价值一千万的手机输入法的词库同步功能

软件及算法专利纠纷研究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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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互联网技术飞跃发展,创新层出不穷,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极快。如果仅局限于眼下的技术方案而不考虑未来的技术发展,忽略的细节之处很可能会成为隐藏在未来诉讼战场上的“地雷”,从而造成难以挽救的颓势局面。毫毛不拔,将成斧柯;前虑不定,后有大患,将奈之何?


百度 VS. 搜狗案:

价值一千万的手机输入法的词库同步功能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案件概要

来自最高院的最新判决

2019年9月27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判针对专利号为ZL200610061369.9名称为“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民事裁定书,搜狗与百度围绕输入法的专利纷争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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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时间回溯至数年前,2015年11月,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参股的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推上法庭,认为百度侵害了专利号为ZL200610061369.9名称为“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

事实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4年6月,世纪光速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获得了腾讯的许可。

搜狗认为,Android版、iOS版及PC版的“百度输入法”产品(简称百度输入法)及其所使用的词库更新的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侵害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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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百度输入法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高,给世纪光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世纪光速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轰动当时的“互联网第一案”

实际上,这不是第一件搜狗诉讼百度侵权的专利。2015年10月,搜狗率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百度,称百度旗下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了由其所享有的8项与输入法技术相关的专利,并要求百度赔偿8000万元

接着,搜狗又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称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享有9项专利权,并要求百度赔偿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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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到的腾讯、百度、搜狗均为全国知名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而涉及的输入法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其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很多手机用户产生影响。一时间,搜狗与百度的专利纷争引起了十分高的社会关注度,也在当时被称为“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面对搜狗的攻势,一方面,百度同样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回击。2016年10月,百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称搜狗旗下的“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产品侵犯了百度输入法多达10项技术专利,要求搜狗赔偿共计1亿元。

另一方面,百度还采取无效请求的方式,陆续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地无效了搜狗持有的多件专利

专利审理旷日持久

不仅涉及到的专利数量较多,专利的审理也延绵数年时间。就本文提及的针对“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的专利诉讼而言,腾讯在2006年6月便已提交了该申请,并于2009年3月获得授权。

而搜狗于2015年11月发起诉讼,经历了百度提起的无效复审程序,并且先后经历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接而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花费将近四年的时间才最终迎来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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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概述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及方法”,申请日为2006年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3月25日。

2014年6月,腾讯与世纪光速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将涉案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给世纪光速,许可期限为2013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

独立权利要求1和7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所述中文词库与中文输入模块连接并包括有位于终端设备的核心词典和用户词典,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终端设备并通过网络连接到服务器的同步模块,所述服务器用于保存与用户词典对应的用户账号的词典数据,所述同步模块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中对应用户账号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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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权利要求7则是与方法对应的系统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7二者实质上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

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如下技术特征:

1)一种中文词库更新系统;

2)所述中文词库与中文输入模块连接并包括有位于终端设备的核心词典和用户词典;

3)还包括位于所述终端设备并通过网络链接到服务器的同步模块

4)所述服务器用于保存与用户词典对应的用户账号的词典数据;

5)所述同步模块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中对应用户账号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

6)保持同步是指检测服务器和终端的词典数据是否一致

7)当数据不一致时,会根据数据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从服务器向终端更新,还是从终端向服务器更新;

8)根据确定结果进行更新,使得词典数据保持一致。

争议点

对“保持同步”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

在无效审查和一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句话:“所述同步模块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中对应用户账号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那么,“同步”的含义是什么?同步模块又是如何实现“同步”的?

法院认为,根据当前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和同步术语的公知含义,权利要求1中“同步”的含义是使得同一用户的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上对应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一致的状态。

检测的步骤由终端进行还是服务器进行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百度认为,百度输入法的检测步骤在服务器端进行

在演示中,百度输入法在第一次点击备份操作时,词典数据由终端发送至服务器端,终端和服务器端的词典数据实现了同步。再次进行同步操作,同样大小的词典数据再次由终端发送至服务器端

可见,百度输入法在终端并未检测服务器和终端的词典数据是否一致,只是进行备份操作,就实现了将终端词库的数据发送到服务器端。因此,百度输入法并没有在终端设备中执行检测步骤,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并不相同。

对于这一点,涉案专利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第一句话就明确记载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上。而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有其他与该同步模块功能相似的模块,也没有同步模块不位于终端设备上的其他实施例与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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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个理由,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服务器端并没有其它可以实现检测功能的模块或者装置,不仅检测的命令需要从终端发出,而且检测步骤也需要在终端执行。因此,百度输入法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并不相同。

一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位于终端设备的同步模块使所述用户词典与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词典数据之间保持同步的技术特征,百度输入法并不具有这一技术特征,故百度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驳回了搜狗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搜狗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搜狗认为,检测的步骤有可能由其他模块执行;并且,即使百度输入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检测”与“发送”的顺序不同,二者亦属于等同性特征,百度输入法仍然构成侵权。

高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并未从文字上明确记载检测步骤由同步模块在终端执行,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予以确定

基于这个理由,由于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其他方式的实施例的记载,也没有其他方式的实施例对应的附图,高院认同一审法院的理解,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判决

搜狗仍然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然而,受限于涉案专利在撰写时没有对检测的步骤展开实施例,仅在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中展开了“同步模块位于终端设备”这一种实施例,这在诉讼时反而变成了百度据以反击的有力证据。

并且,就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实际方案设计时,不排除甚至经常采取在服务器一端进行检测的作法,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作出明确记载,而说明书及相关附图又进一步印证的情况下,不宜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扩大解释。

因此,最高院驳回了搜狗的再审申请。

至此,搜狗就涉案专利向百度提出的侵权诉讼宣告失败。

对于专利撰写的思考

“不可见”的步骤也需要仔细推敲

随着最高院的宣判,围绕这件专利的诉讼在历经四年后终于落下帷幕。搜狗也许并未能意料到,对一个看似“理所当然”的步骤没有充分解释说明却为后续的诉讼埋下了隐患,撰写时的欠缺考虑却成为了诉讼时的致命伤

一方面,尽管权利要求的范围原则上不会局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的,然而仅有一个实施例很可能会因此缩小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在诉讼阶段,法院判定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会因为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或多个实施例的上位概括而定,实际上,法院往往会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即作为对应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不会对权利要求作扩大解释。

另一方面,在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软件产品如何执行后台计算机程序从而实现某种技术效果及功能的过程通常是不可见的,而这往往会成为争议的关键。

因此,在撰写专利时更需要仔细地考虑那些内在的、不可见的步骤。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进行充分地展开,每一个步骤的执行主体都需要清楚地说明。同时,在合理的范围内,更需要尽可能多地举例各种不同方式的实施例,以支持权利要求。毕竟专利保护的是由技术手段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手段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

技术创新时代更应“着眼未来”

从跨越的时间维度来看,本文中的涉案专利申请于2006年,当时又是否能够想到十几年后的产品会是什么样子呢?尽管搜狗和百度均在2009年便推出了智能手机版本的输入法,然而如今的智能手机已经与当时的智能手机有了较大的差异,很多功能实现的原理已然截然不同。

在搜狗与百度的专利纷争中,搜狗持有的很多专利都是以电脑端为应用环境的,这无疑造成了难以补救的劣势。

而如今互联网技术飞跃发展,创新层出不穷,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极快。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相关专利保护的难度较高,计算机软件类专利容易被无效掉,这更要求了撰写人员应熟悉领域的当前技术、展望未来的技术发展,合理地对实施例进行延伸和扩展

如果仅局限于眼下的技术方案而不考虑未来的技术发展,忽略的细节之处很可能会成为隐藏在未来诉讼战场上的“地雷”,从而造成难以挽救的颓势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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