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 VS. 豪涵电器案: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智能制造专利纠纷研究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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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在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较少涉及,对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而言,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一直是专利确权过程中的难点。本文藉由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案例,探讨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源德盛塑胶电子 VS. 豪涵电器案: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探讨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法条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金奖专利

2018年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的评选中,其中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其因历经多次的无效程序后仍屹然不倒而被广为人知。

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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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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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专利权人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


显赫战绩

该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伊始,就开始受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到目前,关于这个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共有20多件,已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书有18件。在已作出的无效决定书中,除了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之外,其余权利要求均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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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后,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对各类生产商、经销商等提出了数千起侵权诉讼,且几无失手,斩获颇丰。

再有,除了自己生产专利产品之外,专利权人还利用该实用新型专利与其他厂商(例如:华为、OPPO、VIVO、小米、努比亚、乐视等)合作,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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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御住了一波又一波的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专利权人的维权行为,作为有效抗辩手段,各个请求人轮番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而在宣告无效的理由中,创造性判断无疑是最为关键的

涉案专利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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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节选)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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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权利要求2就是该实用新型专利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而屹立不倒的关键。在权利要求2中,在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211,夹紧机构设有与所述缺口211位置对应的折弯部221,使得伸缩杆折叠后就可容置于所述缺口211及折弯部221内,可大大节省空间且便于携带。

截至目前,在已作出的18件无效决定书中,除第一份无效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其余均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同时,在已作出的18件无效决定书中,其中的17件都涉及到创造性判断的问题


具体案例分析

在各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引用较多的现有技术包括:CN203797307U、CN203801004U、CN204131587U、CN201298135Y(或CN101581870A)、CN203594924U、US5566915A等。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与发明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于发明专利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区别: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具体到涉案专利,以对比文件US5566915A为例来说明该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余姚市豪涵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均于2017年0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委内编号分别为:5W112203和5W112204),余姚市豪涵电器有限公司和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均指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CN203797307U和对比文件US5566915A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US5566915A公开了一种支架及其附件,用于稳定支撑摄像机,其包括支架伸缩部41、附接件10、连接臂20和底板30,底板30具有高低设置的两个端壁31、32,其中,较高的端壁32上设有与较低的端壁31对应的U型缺口38,当连接臂20折叠在支架的伸缩部41上(连接臂20与伸缩部41基本平行)时,伸缩部41插入底板30的端壁32中的U型缺口38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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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US5566915A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对比文件US5566915A通过在底板30的端壁32上开设U型缺口38,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依照上述《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运用对比文件US5566915A来针对涉案专利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判断对比文件US5566915A与涉案专利是否为相同的技术领域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涉案专利的分类号为H04N5/232(控制摄像机的装置),对比文件US5566915A的分类号为F16M11/20(带有或不带有轮子的底盘),两者的分类号并不相同

另外,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基础,考虑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技术领域;在确定专利与现有技术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时,应当在全面理解二者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基于技术方案所涉及结构的具体用途功能应用方式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涉案专利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涉及拍摄支持设备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应用于自拍装置,具体用途是夹持拍摄设备,以便使用者手持该自拍装置进行拍摄;

对比文件US5566915A是名称为“支架及其附件”,涉及具有改良稳定性的独脚架领域的发明专利,其应用于摄像机支架,具体用途是支撑摄像机,实现了稳定独脚架的功能,以便用户将脚踩在底板上后,使得独脚架非常稳定,获得了几乎等同于三脚架的稳定功能。

虽然对比文件US5566915A的独脚架与涉案专利的自拍装置的应用概括地来看都涉及对于拍摄设备的支撑,但是对比文件US5566915A的独脚架需放置在某一表面上稳定支撑,而涉案专利的自拍装置是手持的,无需放置在某一表面,因而对比文件US5566915A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场景、应用方式上有较大差别,二者技术方案所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并不相同

在技术领域不相同的情形下,可进一步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明确的启示”

对比文件US5566915A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不过,两者仍可认为是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在涉案专利中,包含载物台21和可拉伸夹紧机构22的夹持装置是自拍装置的一部分,是用于牢固地夹持拍摄设备的,所述载物台21上设有一缺口211,所述可拉伸夹紧机构22设有一与所述缺口211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221,所述伸缩杆11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211及折弯部221,可节省空间且便于携带。

而在US5566915A中,伸缩部41即为独脚架,底板30通过连接臂20与伸缩部41连接,底板30是便于用户脚踩的作为独脚架的稳定附件,在底板的其中一个端壁上设有U型缺口38,该U型缺口38可在底板30折叠时供伸缩部41插入,使得底板30能与伸缩部41结合。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US5566915A所公开的U型缺口38的结构及其作用与涉案专利中的缺口211和折弯部221的结构及其作用不相同,所以,对比文件US5566915A没有给出明确的启示

由此可见,该涉案专利在经历多次无效宣告历经多次的无效程序后仍屹然不倒,除了涉案专利的产品技术特点及专利文稿质量保证之外,该涉案专利以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类型进行申请保护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结语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作为发明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旨在保护那些创造性高度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但对技术进步起到促进作用的改进型的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相比于发明专利具有审查标准低、审查周期短、费用预算低、权利稳定度高、易维权等特点。

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结合待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产品特点、产品在市场上的定位、申请人对产品的生命周期预判等方面来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

以上述涉案专利为例,自拍杆领域的技术标准不高,且多为改进型产品,产品周期短,这类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很容易被人仿制。

有鉴于此,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能快速获得授权,对投入市场的自拍杆产品提供专利保护,抢占市场先机,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能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权,对市场上的侵权者实施专利维权,巩固市场地位

因此,在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战略,方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产品,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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