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netX VS. Apple案-“形容词?名词?”

软件及算法专利纠纷研究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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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文件的每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个用词都有其含义并产生限制,且在专利无效、诉讼中经由咬文嚼字的过程来解读,而在此诉讼案的诉讼过程中,一模一样的文字在作为不同词性的用途时竟然会产生不同的解读结果。



VirnetX VS. Apple案-“形容词?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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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理达 智能制造团队

背景

自2010年以来,VirnetX和Apple公司一直处于一桩专利诉讼中。尽管该案在这十年间,陆续产生各个德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且赔偿金额不断蹿升,但是又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判决打回,这样反复判决,过程当真是跌宕起伏。

诉讼争议对象是应用在苹果电子产品(如iphone,ipad等)上的Face Time、IMessage技术。

在2019年11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推翻了之前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的部分判决,认定苹果并未侵犯4件涉案专利中的2件,则相关的原来苹果需支付高达5.04亿美元赔偿的部分判决被推翻。

涉案专利介绍

涉案的4件美国专利,其美国专利号分别为6,502,135(之后简称’135专利)、7,418,504(之后简称’504专利)、7,490,151(之后简称’151专利)和7,921,211(之后简称’221专利)。

今天我们所关注的部分是其中关于被推翻的部分判决的’504专利和’221专利。

’504专利和’211专利构成了本案中的第二组专利,其所对应的疑似侵权产品为FACE TIME软件。’504专利为’135专利的部分延续案(Continuation-In-Part,CIP ),描述了计算机节点之间安全通信链接的某些逻辑方面,其中包括名称和网络地址的存储库。表示’504专利的权利主张的Claim1,记载如下内容:

  1. A system for providing a domain name service for establishing a secure communication link, the system comprising: A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 configured to be connected to 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store a plurality of domain names and corresponding network addresses, to receive a query for a network address, and to comprise an indication that the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 supports establishing a secure communication link.

而’211专利是’504专利的完全延续案(Continuation,CA),表示其权利主张的Claim1记载如下内容:

1.A system for providing a domain name service for establishing a secure communication link, the system comprising: A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 configured and arranged to be connected to a communication network, store a plurality of domain names and corresponding network addresses, receive a query for a network address, and indicate in response to the query whether the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 supports establishing a secure communication link.

从中可见,两件专利保护的是基于域名服务的建立通信设备间安全通信连接的技术

’504和’211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

可见,两个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从Claim1的用语方式的差异可以发现,’504专利的Claim1试图保护”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静态功能,以及’211专利的Claim1试图保护”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功能的动态执行过程。由于完全延续案相比于母案能仅在Claim上发生变化而说明书不变,因此,如果在母案说明书中有预先记载相应内容,则可以据以修改Claim而形成CA;VirnetX利用这种机制,产生了’504专利及其完全延续案’211专利。

FaceTime缘何侵权

FaceTime是Apple公司在其iOS和Mac OS X内置的一款视频通话软件,使得可在安装FaceTime应用程序的设备之间具有安全的音频和视频通信会话(呼叫),见下图,分别为界面中“FaceTime”应用程序的图标,以及该应用程序使用时的视频通话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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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较早版本Facetime的诉讼

2010年,VirnetX起诉苹果侵犯其专利,理由是Apple使用和销售运行iOS系统的移动设备(“417”诉讼,为地方法院的案卷号),IOS系统预装了FaceTime应用程序。在APPLE发布的IOS7之前(根据笔者追溯,IOS7发布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提供下载时间2013年9月19日),其具体实现的方案为:

A:用户(呼叫者)通过从呼叫设备的联系人列表中选择另一用户(接收者)来发起FaceTime呼叫。

B:呼叫设备构建了一个消息,其中包含呼叫设备的IP地址和证书、接收设备的AppleID和推送令牌(Push token),并将该消息发送到专用FaceTime服务器;

C:当FaceTime服务器收到该消息时,它使用呼叫设备的证书来确认呼叫设备注册了FaceTime,并使用接收设备的AppleID来获得接收设备的IP地址;

D:然后,服务器用关于呼叫设备的信息(其IP地址和会话令牌)构建消息,并将该消息发送到接收设备。

E:如果接收设备接受了呼叫,则构造新消息,该新消息包含关于其IP地址、证书、推送令牌和会话令牌,并将该消息发送回FaceTime服务器。

F:最后,FaceTime服务器将接收设备的IP地址和证书发送给呼叫设备,使两个设备能够建立安全的通信。当时VirnetX起诉苹果侵犯其专利,是对于安装上述原理版本的FaceTime软件所提出的。

关于重新设计版本Facetime的诉讼

Apple在IOS7及之后的版本中,重新设计了FaceTime,其运行原理变化主要包括:

在重新设计的Facetime中,通过Apple称为“ ICE协议”来启动通信:接收设备将加密数据包发送到呼叫设备,其中包含了接收设备的IP地址,一旦呼叫设备解密数据包,两个设备就可以建立安全通信;这样就不同于上述F步骤,不需要在FaceTime服务器发送给呼叫设备的消息中包含接收设备的IP地址。然而在地方法院陪审团对“417”诉讼作出裁决的当天,VirnetX提起了针对Apple的当前侵权诉讼(即针对新版本FaceTime软件的“855”诉讼),且在之后地方法院的多次判决中均判Apple侵权而又被CAFC所质疑,如此来来回回,使得在2018年4月时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决定了Apple需为4件专利侵权付出5.04亿美元的赔偿。


CAFC的裁决

CAFC最终推翻地方法院“855”诉讼的部分判决,而作出Apple不侵犯‘504专利和’211专利判决,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惊天逆转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来自于: 

对Claim1中“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即“域名服务系统”)和“domain name service”(即“域名服务”)中的重复词汇间在解读时是否一致,这个结果将决定专利Claim1的“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功能中是否包含“服务器发送给呼叫设备的消息中包含接收设备的IP地址”的特征,从而决定上述“重新设计的FaceTime”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地方法院的意见

地方法院解读1:

“417”诉讼中,地方法院将 “domain name service” 解读为 “a lookup service that returns an IP address for a requested domain name to the requester”;但是,地方法院又在“417”诉讼中认为”A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不需要任何解释,因为Claim1其本身就已经解释了”A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定义,实际上也就是后面关于它的功能描述。

VirnetX建议:

如果法院倾向于对其进行解读,则该短语应解读为“a computer system that includes a domain name service (DNS)”。

Apple建议:

提议将该短语解读为“a DNS that is capable of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and responding to, both standard and secure top-level domain names.”。

地方法院解读2:

“855”诉讼时,VirnetX提出了“Emergency Motion to Clarify”(紧急澄清动议),要求地方法院确认“domain name service”和“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是具有单独定义的单独术语。在预审会议上,地方法院同意VirnetX的论点,并确定“domain name service”和“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是“two different terms used in different context[s].”(即“在不同上下文中使用的两个不同术语”)。 

地方法院解释说:“not a tenet of patent law that similar terms necessarily incorporate the constructions of one another”,且在此基础上,地方法院得出结论认为:“the construction of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 does not incorpo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domain name service’.”(“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解读范围中并不包含关于“domain name service”的解释)。

此解读导致地方法院作出了Facetime侵犯’504和’211专利的判断,并进行了相应判决

CAFC的意见

CAFC认为地方法院的上述解读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 具体来讲,VirnetX和Apple都提出“A 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包括“DNS”,然而地方法院不同意Apple关于增加“both standard and secure top-level domain names”功能的建议,但却又不对“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进行解读。

为此,在最新判决中,CAFC从多个维度进行了“domain name service”和“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描述一致性的解读:

维度1:“基于自然语言习惯”

如果VirnetX的论点是“domain name service”作为形容词和名词的含义不同,则该论点没有说服力。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由一个用形容词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修饰的名词 “system”组成,而这种短语的一般含义是名词以形容词短语为特征。在这里,根据这个短语的不容置疑的解释,“system”必然包含“domain name service”。 

参见例如Shire Develop-ment, LLC v. Watson Pharms., Inc.的案例,该案例中关于短语“inner lipophilic matrix”,“lipophilic”是修饰“matrix”的形容词,即“亲脂性”,意味着对含水流体的亲和力差;

因此,这里的“matrix”不止是“matrix”中的“excipient”,还必须表现出限定的“亲脂特性”。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形容词没有“反映相应名词的含义”,但这种情况并非其中之一。例如,FCC v. AT&T Inc案中,名词’crab’指的是甲壳类和苹果的种类,而相关形容词“crabed”指的是“难以读取”的手写”,从而可能存在某个词在其名词和形容词形态时含义不同;

 但是,VirnetX在此处并未指明当“domain name service”作为形容词用来修饰“系统”时,与简单地作为名词的含义间的区别;实际上,VirnetX无法为形容词形式的“domain name service”提供任何替代定义,更无法消除“返回IP地址”特征。

 VirnetX的观点实际上是对作为形容词的短语的解释超出其常见解释,而该短语用作形容词形式的含义应与用作名词时的含义相同;VirnetX的观点会令“domain name service”的形容词形式的限制变得无效。**

维度2:“基于Claim上下文”

尽管单个的Claim短语有时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时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但通常假定“在整个权利要求中始终使用的单词或短语应被一致地解释”。例如,在Phonometrics, Inc. v. N. Telecom Inc案中。 

在此,在单独使用时(在Claim1的序言中)和在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中嵌入(在权利要求1的主体中)“domain name service”时,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的使用之间没有矛盾。语言本身的自然含义也支持这一强有力的推论,即“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需要“domain name service”,这是由其不受置疑的解释所定义的。

虽然VirnetX争辩对“system”加入“domain name service”限制的解读方式将成为非必要之陈述,但是实际上并未多余:术语“domain name service”仅要求系统(“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将IP地址返回给请求者,并不决定系统如何与请求者通信,系统如何获取IP地址或系统向IP地址以外的其他发送给请求者的信息。根据地区法院对“indicate”限制的解释,表示必须是“something other than the mere returning of requested DNS records, such as an IP address or key certificate(译为:除仅返回所请求的DNS记录(例如IP地址或密钥证书)之外的其他内容”。

 因此,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指定“system”必须返回IP地址,而“indicate”限制则指定“system”必须返回更多内容。可见,Claim提供了附加的特定要求,这无异于确定短语“domain name service”的核心要求:将IP地址返回给请求者。

维度3:“基于说明书的记载”

该专利的说明书并不支持VirnetX的解释。相反,该说明书将本发明描述为包括“domain name service”的系统。当“domain name service”是系统的一部分时,没有迹象表明该服务具有某些特殊含义。VirnetX还指出说明书的某些部分,说明了“secure domain name service” (an “SDNS”)同 a “standard domain name service” (an “STD DNS”)间的差异。

如一实施例记载“secure network” 包含:“includes an internal router 3312, a secure domain name service (SDNS) 3313, a VPN gatekeeper 3314 and a secure proxy 3315.”,以及The “secure network” 可包含 “other network services, such as e-mail 3316, a plurality of chatrooms . . . and a standard domain name service (STD DNS) 3318.” VirnetX争辩说,由于该说明书中将STD DNS称为可选项,而不会被Claim1的“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自动覆盖到;

但是,关于STD DNS的内容并没有揭露Claim1中的“domain name service”无法返回IP地址的内容,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SDNS和STD DNS之间的差异是与IP地址功能有关;实际上,该说明书将“secure domain name service” 描述为“建立在现有Internet协议(IP)之上”。 

因此,说明书并不能支持VirnetX的观点,无法证明“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不需要向请求者返回IP地址。

维度4:“无争议的事实”

基于在417项诉讼中,VirnetX同意“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中“includes a domain name service (DNS)”

 VirnetX并不怀疑FaceTime的重新设计版本不会将IP地址返回给呼叫者设备:在试用中,VirnetX的专家作证了FaceTime的操作,同意在FaceTime服务器创建最终消息时,将从该消息中排除接收电话的IP地址;该消息包含推送令牌,证书和会话令牌,但不包括IP地址。

因此,综合上述各维度的分析,CAFC认为在合适的Claim解读下,合理的陪审团无法得出重新设计的FaceTime等同于“domain name service system”的结论,故推翻地方法院的相反裁决。

分析启示

基于此诉讼案例的分析,能给予我们不少启示:

对于专利律师:

1、审慎使用专用词汇作为修饰词

专利中的每个用词都会在诉讼、无效时被“咬文嚼字”,在撰写中,当赋予一个对象特点描述时,都会成为对它的限制;尤其在考虑将一名词作为形容词使用时,其名词形式的含义会对形容词修饰而成的短语的含义产生限制:

例如,通信连接模块,通信连接系统,等等,“视频通信”可以作为名词使用,例如“A和B之间建立通信连接”。由上述诉讼案例得到启示,如果是普泛性的描述,如“通信连接”,那么其可能并不会对“模块”、“系统”产生额外限制;但是,如果是使用“域名服务”(DNS)、“蓝牙”、“WiFi”这类专用词汇作修饰词时,自然就会产生限制

2、说明书对Claim保护范围的支持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此为例,实际上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在判断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让我们事后诸葛亮一下,根据上述诉讼案例可以发现,虽然其权利要求书框定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且具有了足够的从属权利要求(59条从权),但是并未有记载“服务器不必向呼叫设备返回接收设备的IP地址”的特征,同样也未记载在说明书中

然而,在并不需要大幅度修改整个通信机制的情况下,是否能较为容易地想到“如果请求设备已经存有了接收设备的IP地址”,那么是不是就能轻易地得到“服务器不必向呼叫设备返回接收设备的IP地址”的分支?那这样来讲的话,能想到“请求设备已经存有了接收设备的IP地址,服务器不必向呼叫设备返回接收设备的IP地址”的难度就非常小,将其写入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就能更夯实Claim1的实际保护范围,也有希望将改版后的Facetime落入此实际保护范围,即使对方想要专利规避也能大大增加其难度。

3、必要技术特征随技术发展而变化

在试图获取足够大的保护范围时,需要探讨足够多的实施方式的可能性以作为支持,而在现有技术中必要的技术特征极有可能在将来不再必要,那么在制定最大的保护范围时,所确定的实施方式未必是理论上已能实现的,而很有可能是“可能”可以实现的,从而放宽限制。这也就要求专利律师在语言上的精炼。举例来说,1888年获得授权的圆珠笔专利,其Claim1仅用了9个英文单词:

“1. A pen having a spheroidal marking-point, substantially as described.” 这个Claim1在被撰写时,撰写者虽然其没有预见到未来的工艺改进;但是,其精炼的保护范围都能囊括而入。

对于企业:

1、涉及软件产品的专利侵权的应对策略:

在面对软件专利诉讼且对方专利较强时,可以考虑更新软件版本的方式来规避专利,而尽可能降低可能侵权的损失(CAFC推翻的只是关于改版后FaceTime侵犯’211、’504专利的部分判决,Apple通过推出更新的软件供下载以避免侵权);当然,此并不影响诉讼救济动作,例如无效对方专利等。

2、涉及软件产品的规避设计需知:

需要非常专业的专利从业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配合来对专利实际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解读,才能如此案中重新设计的FaceTime得到行之有效的规避路径,尤其在面对例如’504,‘211的Claim1的如此“宽泛”的字面保护范围而难以避开时更是如此。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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