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贝斯电子 VS. 北斗星案:通过现有技术的结合来判断创造性的论证思路

智能制造专利纠纷研究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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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藉由一个诉讼案例,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对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现有技术结合的认定,探讨在实践中,如何通过现有技术的结合来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论证思路。


施贝斯电子 VS. 北斗星案:

通过现有技术的结合来判断创造性的论证思路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前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针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相应的判断方法,即,三步法。在“三步法”中,包括: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在该步骤中,《专利审查指南》指出: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通常地,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中会涉及到对比文件结合(例如,至少一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多个对比文件的结合等)的情形。


具体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基本信息:

申请号:200520120041.0;

发明名称:一种内置边端检测装置的卷筒;

专利权人:广州市越秀区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1:

一种内置边端检测装置的卷筒,其特征在于包括卷筒(1)、活动检测块(9)和电子传感器(7)。所述的活动检测块(9)通过活动检测块支架(8)活动安装在卷筒(1)内,活动检测块(9)的一端(9b)为感应端,另一端(9a)为检测端,感应端(9b)上设置有可触发电子传感器(7)的材料,检测端(9b)可以透过卷筒(1)上的检测孔(12)伸出卷筒(1)外;

所述的电子传感器(7)固定在卷筒芯轴(4)上,电子传感器(7)的输出状态随活动检测块(9)位置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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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测孔12处被薄片材料13遮挡时,活动检测块9的检测端被约束,不能伸出到卷筒1外,复位弹簧10被拉伸,活动检测块9的感应端9b转到可以触发电子传感器7的位置上,电子传感器7因而输出边端识别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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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测孔12处不被遮挡时,活动检测块9在复位弹簧10的作用下其感应端9b保持在不能触发电子传感器7的位置上,电子传感器没有信号输出,检测端9a透过卷筒的检测孔12伸出卷筒1外。

在本技术方案中,通过内置的边端检测装置,可以方便可靠地检测到卷筒的表面是否卷绕有薄片材料,避免薄片材料从卷筒上被拉脱

无效决定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施贝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35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

证据1(US6755583B1)公开了一种在纸卷轴上具有检测部的卷筒状打印纸,包括:

纸卷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卷筒),在纸卷轴2的一侧形成用于检测打印纸旋转的检测部的槽口2a(对应于本专利的检测孔)。

纸卷轴2可由一对压辊5、6(对应于本专利的卷筒芯轴)来提供可旋转的支撑,压辊5、6可包含轴部5a、6a以及形成在轴5a、6a周围的凸缘部5b、6b。

旋转探测器7充当打印纸旋转检测装置,在旋转检测器7一侧的压辊5可在轴部5a的凸缘部5b的内侧部分具有一通孔5c来检测纸卷轴2的旋转,充当旋转检测器7的杠杆8(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检测块)可支撑在打印机压辊5的轴部5a使其可绕销子9(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检测块支架)自由旋转(摆动)。

杠杆8为L型,可包括位于前端的L型接触部8a(对应于本专利的检测端)以及位于末端的检测部8b(对应于本专利的感应端),杠杆8的接触部8a可在弹簧10的弹力作用下移动至打印纸的压辊5中的通孔5c中,使得其前端可从通孔5c中突出;随着杠杆的旋转(摆动),杠杆8另一端的检测部8b可移动进入或退出检测光学传感器12(对应于本专利的传感器),杠杆8、弹簧10和检测光学传感器12组成旋转检测器7。

当纸卷轴12按照卷筒状打印纸的供给旋转导致纸卷轴2的槽口2a相对于打印纸压辊5的通孔部5c时,杠杆8的接触部5a的前端可进入纸卷轴2的槽口2a并与打印纸3相接触,据此,杠杆8的接触部5a可朝向上方向移动,与此同时,杠杆8的检测部5b可朝向下方向移动从而脱离检测光学传感器12。

当纸卷轴旋转一次,由于杠杆8的检测部5b可从检测光学传感器12中进入并退出一次,检测光学传感器12可根据纸卷轴2的旋转生成波形脉冲。

打印纸3的剩余量可通过测量脉冲间隔来预测,随着打印纸的使用,打印纸的绕卷直径减小从而打印纸3和纸卷轴2的旋转速度可能增加,进而导致脉冲间距逐渐减小,当确定打印纸的剩余量接近其末端时,可显示打印纸剩余量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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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证据1中L形的杠杆8通过销子9设置在压辊5的轴部5a内部,而本专利的活动检测块活动安装在卷筒内部

(2).证据1中的卷筒每旋转一周,接触部5a就伸入并退出卷筒槽口2a一次,产生具有一定间隔的脉冲,通过检测脉冲间隔来检测打印纸的剩余量,也即,证据1中的接触部5a只需进入槽2a即可用于检测打印纸卷绕过程中的剩余量,而本专利用于检测边端的“感应端可以透过卷筒上的检测孔伸出卷筒外”

(3).证据1的电子传感器12并非固定在压辊5上,而是设置在其外部,而本专利的电子传感器固定在卷筒芯轴上。由上述区别可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用于检测边端的检测装置设置在卷筒内部。

证据2(JPS6143591A)公开了一种墨膜的终端检测装置,包括:

卷盘3,卷盘3中空内置有终端检测用突出部件10(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动检测块)、弹簧等弹性施力装置11、弹簧限位器12及电气检测部13。

检测用突出部件10活动安装在卷盘3内部(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证据2公开)

卷盘3的周壁上有突出口3a,检测用突出部件10具有突出部10b;在供给卷盘3外周上卷绕膜5且突出口3a被堵塞时,通过蔽塞突出口3a的膜禁止突出部件10完全突出;接着,膜残量减少,露出卷盘3的外周面,解除堵塞的突出口3a到达突出部件10的突出部10b时,突出部10b因弹簧11的施力而从突出口3a突出(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2公开)

电气检测部13(对应于本专利的电子传感器)因突出部件10的突出而与卷盘3内壁接触时,微电脑14输出检测到终端的传感器信号,有显示部通知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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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1)、(2)已被证据2公开。

区别技术特征(3)“电子传感器固定在卷筒芯轴上”,证据2公开了电气检测部13固定在卷盘3内部,因此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2公开的内置式边端检测装置用于证据1,从而将电子传感器内置于卷筒内部的空间或卷筒内部的部件(如芯轴)上。

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一审

一审判决(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的检测装置为内置,活动检测块通过活动检测块支架安装在卷筒内;证据1的检测装置并非内置,其杠杆8(相当于活动检测块(9))通过销子9(相当于活动检测块支架(8))可支撑在打印机压辊5的轴部5a的内部;

(2).本专利的检测端(9b)可以透过卷筒上的检测孔伸出卷筒外

(3).本专利的电子传感器固定在卷筒芯轴上

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证据2和证据1的检测装置的结构组成并不相同,证据2检测装置的突出部件与证据1中检测装置的杠杆的运动方式不用,检测触发生成传感器信号的原理及部件也不相同。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证据1的检测装置,使其由目前的杠杆、销子在压辊轴部5a内部、检测光学传感器在外部改变为均内置到纸卷轴中,所以证据2没有给出如何配置为内置的启示

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内置边端检测装置的卷筒的结构更加紧凑和简单,空间占用更小,检测更加可靠,取得了积极的技术效果。

二审

二审判决(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87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前案判决中,法院的判决思路是根据证据1和证据2的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效果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证据1的检测装置,使其由目前的杠杆、销子在压辊轴部内部、检测光学传感器在外部改变为均内置到纸卷轴中,所以,证据2没有给出如何配置为内置的启示。


结语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

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的理解,很多情形下,就会涉及到现有技术结合,即,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

从实践来看,论证思路可以是这样的:

1、首先,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

2、若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已被公开,判断其他对比文件中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可从现有技术中独立出来。一般地,若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其他对比文件中与其他技术特征是紧密关联甚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要将该区别技术特征抽离出来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并非是轻而易举地。

3、若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从现有技术中独立出来,就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及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

4、进一步地,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能在技术上可实现结合

5、最后,可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可否在整体上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实质相同,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综上所述,结合具体案件,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需要将本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性分析,特别是,得留意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论证,制订相应的答辩策略。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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