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与专利风险管控系列:专利申请连续性问题的探讨

企业IPO与专利风险管理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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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科创板IPO阶段,当审核机构根据企业所披露的专利信息,发现企业专利的申请时间较早,距今不再有新增专利或新增专利相较于早期明显减少,通常会认为企业专利申请是不连续的,从而对企业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持续投入、以及相关技术是否存在难以攻破的瓶颈等提出质疑。



IPO与专利风险管控系列:专利申请连续性问题的探讨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IPO阶段关于“专利申请连续性”的问题

在科创板IPO阶段,当审核机构根据企业所披露的专利信息,发现企业专利的申请时间较早,距今不再有新增专利或新增专利相较于早期明显减少,通常会认为企业专利申请是不连续的,从而对企业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持续投入、以及相关技术是否存在难以攻破的瓶颈等提出质疑。

例如,在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方模式”)的IPO阶段,审核机构根据公开资料发现,南方模式的发明专利均为2013年之前申请,且其中9项为2003年申请。因此,审核机构要求南方模式对这种专利申请不连续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同时说明南方模式2013年以后的研发情况,比如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更新迭代,是否能适应行业里技术发展状况,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等。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申请是其研发成果重要的体现形式,因此,审核机构通常会质疑企业存在专利申请不连续的情况,旨在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没有持续投入研发,或者研发止步不前等潜在的风险因素

“专利申请连续性”相关问题分析

结合企业在科创板IPO阶段的具体实例,企业存在专利的申请不连续的情况主要在于:

(1)所属技术领域固有属性

(2)后期基于不同的研发成果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

(3)受专利审查周期影响,未授权专利信息未披露

(4)专利技术淘汰,已不再持续研发

所属领域因素

对于一些涉足技术迭代较快领域(如软硬件、互联网领域)的企业来说,技术生命周期短,产品迭代升级快,因而研发节奏快,相应地,专利申请活动就会很频繁。常见的情况是,由于技术发展快速而使得其在先申请的专利实质上已经失去了技术价值,而不得不随着研发持续保持快节奏的专利申请,以确保市场竞争力。从而在结果上呈现出专利申请的连续性,例如每年保持稳定数量的专利申请。

但对于一些涉足技术迭代较缓慢领域(如生物制药领域)的企业来说,由于研发周期较长,研发过程复杂,再加上行政审批等规制的影响,企业在专利的申请上并不能保持连续性,更多的呈现为离散式发展的特点

以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谊众药业”)为例,其存在的3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较早(在2010年至2011年之间),因此,审核机构对其持续研发和技术迭代风险提出质疑。谊众药业表示这是由于药物研发具有研发周期长保密困难(药物审批需提供完整技术细节)的特点,所以企业在研发初期进行了“紫杉醇胶束”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主要涵盖紫杉醇胶束的药用辅料、剂型、工艺制备等关键技术,之后持续进行紫杉醇胶束的临床研究和新药注册,所以未形成新的发明专利,谊众药业阐述的原因得到了审核机构的认同。

由此可见,虽然由于领域特点,使得企业在专利申请上不具有连续性,但这也意味着其所拥有专利的重要性,企业要确保所申请的专利能够涵盖关键技术,如谊众药业3项专利布局在紫杉醇胶束的药用辅料、剂型、工艺制备等关键技术上,另外还要确保专利申请的文本质量,避免保护范围不合理而达不到保护效果。

保护方式

一些企业在研发初期会对核心关键技术进行专利申请,后续会基于核心专利技术进行持续研发,但其研发成果可能是多样的,例如,研发成果包括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新用途等,企业出于经济性或成果特性等的考虑,会选择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部分研发成果进行保护,这也使得专利申请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以前述提及的南方模式为例,其发明专利呈现为均是2013年之前申请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其在2013年之后,主要基于已面世的DRISPR/Cas技术进行自身模型品系库的研发,形成了5000余种标准化模型,但鉴于涉及模型过多,批量申请专利不具经济性或者不一定是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所以南方模式在实务中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部分研发成果进行保护。

所以,企业在对核心专利技术衍生的研发成果选择保护方式时,要根据研发成果的特性进行选择,对于如何选择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我们在“IPO中关于专利数量问题的探究”文章中进行过研究,在此不做赘述。

审查周期

南方模式的发明专利均是2013年之前申请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其在2013年之后陆续基于部分研发成果进行了专利申请,但由于审查周期长,其新申请的专利大部分都在审查中,还未获得授权,因此并未列于披露信息中。

从专利申请准备到专利申请进入官方程序,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做好规划,是能够干预专利的审查周期。如果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则专利进入官方程序后,受制于官方的工作节奏和期限要求,企业对专利审查周期的干预是有限的

例如,由于项目周期及产品研发的持续性,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考虑在先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如果不要求专利提前公开,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时间就会较晚,进而一定程度上延缓专利的授权进度。对应地,如果在先申请要求提前公开,则会使得在先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进而对在后申请的授权造成障碍。

再如,由于专利技术对应的产品已经成型,企业希望尽早的获得专利权以进行商业合作或市场活动,那么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以选择通过专利预审优先审查方式加快专利授权进度。

因此,对专利审查周期的管控是一项专业的管理工作,如果企业的专利工作者与研发部门或市场部门沟通不畅,不了解企业的产品规划及商业动向,不但会直接影响专利授权,更可能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专利技术淘汰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其可能正处于技术或市场转型阶段,已经不再基于其早期申请的专利技术进行持续研发。其目前正在自研新技术,而新技术的研发通常耗时较长,在此阶段,企业的专利申请也会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但对于这种转型关键期,企业尤其要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如果企业正处于自研新技术阶段,在研发初期就要进行专利申请,但考虑到研发进展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在“审查周期”中的方式延缓专利的授权进度。

如果企业基于受让专利的方式进行新技术的研发,要做好来自第三方的风险管控,我们在“受让专利的风险及管控”的文章中做了探讨。对于早期申请的专利技术,需要评估是否还要继续维持,需进一步做成本管理。

另外,由于技术或市场转型,企业投入新技术的研发,其早期专利已然不能服务于新的市场,如果企业在做科创IPO的准备,也需要关注其主营业务与核心专利的关联性问题,这一话题在“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也探讨过。

关于“专利申请连续性”的建议

注重基础性专利组合的构建

对于自研驱动型企业来说,其依赖于自我形成的核心技术而发展,企业要注重早期基础性专利的构建。企业可以从解决的问题出发,构建能够涵盖解决问题的各个关键技术的基础专利组合,要知道,单一专利很难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前文提及的谊众药业3项专利组合分别涉及紫杉醇胶束的药用辅料、剂型、工艺制备等关键技术上,如果其中之一没有被考虑到,都可能会被竞争对手钻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也就要求企业认真细致关注研发的具体细节,探讨确定提交哪些专利申请,而确定专利申请的关键一步就是确定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另外企业还要确保专利撰写质量,避免因撰写问题导致保护范围不合理。

持续研发形成相应的改进型专利资产

对于处于积累型快速发展的领域的企业,例如人工智能、智能硬件、互联网、集成电路等,其特点是大多数技术创新都是在之前技术的基础上改进所形成的,且技术迭代更新快速,企业要生存,必须保持研发投入的持续性,这部分的专利应该采用哪种审查策略,是企业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这是因为,即使企业作为基础性专利技术的拥有者,完成使能的发明创造并非就能高枕无忧,后续创新作为某些特定问题所必不可少的解决方案,同样也能够产生巨大的价值,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完成并获得专利权不仅能够改进技术、进一步巩固对该项技术的垄断地位,并且可以在某些意义下延长权利的保护期限。如果改进型技术被竞争对手开发并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基础性专利技术的权利行使空间,对于企业来说,不得不让出自己的一部分利益以谋求更好的发展。

基于商业化考虑干预审查周期

企业出于商业化的考量,可能期望专利技术能够尽早或较晚的获得授权,这需要企业在申请时就要做好规划。

如果企业专利技术还在持续研发中,后续还会有更多的改进和产出,那么建议企业在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不提前公开,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专利的授权进度,为企业后续研发争取时间。如果专利技术已经成型,企业希望尽早的获得专利权以进行商业合作,那么建议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考虑提交方式,可以选择通过专利预审或优先审查方式加快专利授权进度。

管控专利技术维持费

企业获得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缴纳每年的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而且随着年份的增加,年费也在不断的增长。企业需要基于商业考虑是否继续支付接下来的维持费,毕竟对于一个初创型企业来说,后续高额的年费也是一笔经济负担。

如果随着企业的发展,早期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已经被淘汰,不再使用,并且该专利技术也不再有其他企业会使用,或者将该技术也不会被继续应用到其他领域,那么建议企业重新评估专利成本和收益。这要求企业对该专利技术做出评估中,更为关注社会进步是否已经摆脱了该项技术,而不是仅以企业是否在用作为评估标准,因此,专利权是一项排他权,其存在的意义是排除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而并不是给与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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