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与专利风险管控系列:受让专利的风险及管控

企业IPO与专利风险管理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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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让专利在科创板IPO阶段备受关注,甚至于一些企业因为受让专利的问题止步于IPO途中。那么专利受让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通过前期积极管理避免相关风险,将是我们本文中探讨的内容。



IPO与专利风险管控系列受让专利的风险及管控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科创板IPO中受让专利备受关注

根据573家企业在科创板IPO的经历,发现其中有130多家都面临了受让专利的问询。其中,不乏一些企业在回复后顺利通过,例如,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在首轮回复中就克服了上市委员会关于存在受让专利的问询,从而成功上市。也有一些企业因为受让专利的问题止步于IPO途中,例如,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审核决定中,明确提出终止的其中一理由是博拉网络目前已取得以及主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均是受让取得。

那么什么算是受让专利?中国专利法第十条中规定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转出专利权的一方在对专利权转让后,接受专利权的一方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对于接受专利权的一方来说,该专利即是受让专利。

也正是因为专利权具有可以转让的属性,不可避免的使得不具有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企业觊觎科创板的机会,比如被终止上市的博拉网络已取得的21项发明专利均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与互联网和大数据主要核心技术相关的3项发明专利亦为受让取得,这种情况使得上市委员会质疑其具有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为了避免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上市委员会对于企业涉及到受让专利的情况必然会投入更多的关注并进行问询。

那么专利受让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通过前期积极管理避免相关风险?文章接下来的部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探讨。

受让专利的风险与管理

结合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中的具体实例,发现上市委员会对于受让专利所关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也即受让专利存在的两大方面的风险。

(一)受让专利会不会使得企业陷入权属纠纷的风险。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受让取得专利的原因及具体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等;

(二)受让专利的存在会不会使得企业陷入不具备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风险。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受让专利在企业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受让专利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重要性程度、是否具备自我研发能力、是否形成对转让方技术的依赖等。

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否有所属关联关系,可以将受让专利分为外部受让和内部受让两种方式。虽然上市委员会主要还是从前述两大方面考虑两种受让专利带来的风险问题,但由于存在有所属关联关系的区别,企业作为受让方在前期专利申请阶段对两种受让专利的掌控地位是不同的。

因此,两种受让专利给企业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以及产生风险的来源都不同。以下结合案例说明两种受让专利,并分别对两种受让专利的风险情况和建议采取的管理方式分别进行说明。

受让专利的类别

外部受让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所属关联关系

如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15项受让专利,其中2项发明专利为正元地理信息控股子公司通过外部受让取得的专利,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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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转让方胡增浩不是正元地理信息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元数字城市的员工或控制人,转让方和受让方无所属关联,类似这种相对于受让方独立的自然人作为转让方的情形可视为外部受让。转让方成都果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与正元地理信息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元数字城市也无股权或资本关系,类似于这种由相对于受让方独立的企业作为转出方的情形也视为外部受让

外部受让还存在一种情形是,转出方与受让方无所属关联关系,但曾经有过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例如,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9项受让专利自其合作研发单位浙江大学转让。再如,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项受让专利来自于委托华北电力大学研究开发高导热性铝合金材料研发项目,当时华北电力大学就该项目的初步研究成果申请了该项专利,威腾电气通过购买的方式从华北电力大学获得该专利。

内部受让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所属关联关系。内部受让的情形包括:由关联公司(如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公司前身等)的转让、企业控制人的转让、专利出资的转让等。

仍以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存在的15项受让专利中,其中1项的转让方为正元地理信息前身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12项受让专利的转让方为哈工大科技园,以此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与正元有限、哈尔滨创新金融产业园管理有限共同设立工大正元。

外部受让:谨防转让方引入风险和对他人技术的依赖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存在有多种缘由需要通过外部受让的方式取得专利。但针对外部受让专利,由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无所属关联关系,企业作为受让方失去了前期专利申请阶段对专利的掌控权,其更容易由于在受让阶段或使用阶段处理不当给企业带了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外部受让专利更容易遭遇上市委员会的二轮问询。

对于是否会带来权属纠纷的风险,考虑的主要风险来源于转让方。例如转让方是否有转让资格、转让方的专利来源是否合规等。对于是否使企业陷入不具备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风险,考虑的主要风险来源于受让专利与企业目前的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的关联性。例如,企业出于风险规避或技术储备的角度由外部受让取得专利一般不会带来这方面的风险问题。

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IPO的首轮问询中就表示其1项专利号为ZL20140280170.X,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手动和无线双控的开关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系公司在对新产品的专利申请布局和专利风险规避活动中发现,由于该专利与公司现有技术具有一定相关性,为规避日后可能的专利纠纷风险,由企业从原权利人处购买,目前已完成专利权转让登记,不存在纠纷,上市委员会对于这一情况予以认可,在后续问询中便不再涉及该件专利。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IPO的首轮问询中表示专利号为 ZL201510111006.0、ZL201410225202.6、ZL201410212769.X、ZL201210259104.5、ZL201320252936.4 的5项专利,系东威科技全资子公司东威机械从自然人张军处受让取得,这5项专利是作为公司滚镀类设备研发的技术储备和补充,东威科技自身通过技术积累、自主研发,已经取得与滚镀类设备相关的专利技术17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陈述了这5项专利是源于张军自主研发,从而这5项专利既不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影响企业的自我研发能力。上市委员会对此不再存疑,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在2021年5月11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由此可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于规避风险和技术储备的等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由外部受让取得专利是很有必要的,但进行专利转让前最好对待转让专利进行尽职调查,以避免因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带来风险和纠纷。比如上述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5项专利前,如果不能确保5项专利是来源于张军的自主研发(例如,有职务发明的可能),那么在其科创板IPO阶段应该不会那么顺利。

在企业将外部受让取得的专利与企业目前的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相挂钩的情况下,给企业所带来不具备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风险是很高的。前面提及的被终止上市的博拉网络正是这种情况,这也意味着,企业想要通过外购专利掩盖不具自我研发能力的真相的方式是不可行的。

企业可以通过进一步形成自研专利技术来避免不具备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风险。以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在上市委员会首轮问询中表示其从自然人孙青秀处受让取得了6项专利,并在其精益生产线优化技术、FC封装技术、封装结构定制化设计这3个核心技术上运用了受让取得的专利。

这使得上市委员会在二轮问询中对该6项受让专利的来源和气派科技的相关研发能力产生了质疑,气派科技对于该受让取得专利的原因给予了解释,其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可能会成为无引线框封装的一个新实现方法,能够加快产品研发,其虽然在核心技术上应用了受让专利技术,但应用的不属于核心技术的主要部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贡献比较低。

气派科技通过进一步举例在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专利技术,来说明自身具备研发能力且不依赖于转让人。由此,才打消了上市委员会关于受让取得专利的质疑,气派科技也在2021年5月18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想要通过外部受让取得专利的方式进行引入新技术是可行的,但谨防依赖于别人的技术而止步不前,在引入技术的同时,要持续投入研发并及时形成自研专利技术

企业不要轻易低估改进型技术的价值,而忽略进行专利布局。实际上在科创板IPO阶段,通过在外部受让取得的专利技术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形成自研专利技术的企业成功通过审核的还有很多。

内部受让:规范化专利管理工作

由于内部受让取得的专利,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所属关联关系,专利技术追根溯源还是来自于企业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在内部受让专利的专利申请阶段就有话语权,所以在企业有合理的理由进行内部专利转移的情况下,企业陷入不具备核心技术和自我研发能力的风险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同样,企业想要了解内部受让专利的背景相对来说是很容易的事,一般在关于自身的股权结构和人物背景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企业存在权属纠纷风险的可能性是很低的

如前述提及的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存在外部受让取得的专利外,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还表示其专利号为ZL201710162464.6、ZL201710162492.8、ZL201710162495.1、 ZL201820411601.5、ZL201820411602.X、ZL201721768857.3、ZL201720264685.X、ZL201720264699.1、ZL201320487523.4的9项专利系企业本身或其子公司自主研发并申请取得,是由于企业及其子公司内部生产经营和技术使用需要,进行了内部转让。上市委员会后续并没有更多的质疑。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表示其受让取得的专利中有3项系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转让,是因为发行人早期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经验不足,存在职务发明以实际控制人名义申请的情形,现在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转移,后续上市委员会也没有继续对这3项专利进一步关注。

因此,对于内部受让专利来说,企业持续进行规范化的专利管理工作,可以很大程度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是专利技术布局的管理,在专利规划工作中形成与实际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相匹配的专利技术分布;

二是专利权所属关系的管理,对于出现公司架构调整、股权变动、核心人员流动等情况要及时关注以此带来的专利权问题。

小结

鉴于对上述各实例情况的分析,无论是否冲击科创板IPO,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还是不断的自我创新并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而保持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就需要建立完备的专利保护及风险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如果不可避免的需要从外部或者内部以受让方式获得专利,基于上述实例,建议如下:

1.在企业出于规避风险和技术储备等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由外部受让取得专利时,需对待转让的专利进行尽职调查,谨防由转让方引入专利纠纷问题

比如在企业购买专利时,有必要开展尽职调查,以确认待购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其它法律问题,还有必要对该专利相关技术可行性和专利权稳定性进行评估,以帮助企业决策是否需要购买该专利,避免不必要的投入。

2.企业可以通过受让取得专利的方式引入新技术,但企业仍需在此基础上要持续投入研发或改进,且不可忽视后续研发技术的专利布局,以保证企业的持续竞争力

对后续研发技术进行专利布局是形成自我核心技术的保障,能够使得企业逐渐形成自己的技术壁垒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另外,相对于技术来源于自研的情况,后续研发技术更容易受限于人,这是由于企业虽然购买了重要专利技术,也不能排除其中仍有部分基础专利掌握在别人手中的可能,而拥有后续研发技术的专利能够有效避免企业的弱势地位,为企业在未来的谈判中争取话语权。而且,基础专利技术的生命终结总归是要早于后续研发技术的,在基础专利到期后,后续研发技术的专利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3.企业的任何阶段都要进行规范化专利管理

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工作是对于企业来说是很有价值的,规范化的专利管理能够避免企业陷入。专利管理工作者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适配的专利策略,比如确定专利的申请人或发明人时,不可因短期目标而随意处置导致专利权旁落他人;

又或者为追求专利数量或政策福利而使申请的专利技术脱离产品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再或者,在企业存在多个经营主体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时,应谨慎决策申请人,避免随意增加专利申请人或由谁申请都无所谓的情况。

另外,规范化的专利管理工作还要求专利管理者注意对专利权所属关系的管理,这其实是要求专利管理者同样要关注公司架构调整、股权变动、核心人员流动等情况,确认公司的各种变动是否会对专利造成影响。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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