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计算机软件方案中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技术方案
【摘要】从专利法的立法层面出发,专利法第2条给出了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基本要求之一–具备专利适格性。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模式依赖性的提高,人们的生活、工作等习惯都在发生着变化,这一变化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类型的方案是否具备专利适格性的辨识难度。
辨别计算机软件方案中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技术方案
▼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
专利法第2条第2款限定了计算机软件类型的技术方案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的影响下,电子商务、金融、办公管理、信用评估等利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方式来改变人的活动、习惯的方案如雨后春笋。由于其巨大的电子商务价值,让各申请人希望通过专利申请来获得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垄断方式。
然而,作为国家政府和申请人之间对前沿技术的“交易”基础,各国专利法都对专利申请的方案需是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制。在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后,该规定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提升至专利法总则中,由此可见其在专利法中的立法地位。
其中,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声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一条款特别在计算机软件类的申请专利、授权专利的过程中提供了可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的保护依据。
在《应对专利法第2条第2款审查之“经济规律篇”》中Johnson对审查指南中评判一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评价手段进行了解读。简言之,中国审查专利适格性从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三方面考虑一件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其中,其核心在于评判:
1)权利要求中是否采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
2)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为整个方案的核心问题。
▼
案件回顾
高通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关于虚拟购物的专利申请CN101772779A,其所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用于允许远程购物交易的系统,其包括:
内容服务器,其可操作以从观看者接收对内容的请求;
目录服务器,其可操作以允许涉及由所述观看者观看的选定内容的交易;以及
虚拟群体大型购物中心,其中所述观看者允许选定实体接入涉及所述选定内容的信息。
简单来说该方案描述了购物者(即观看者)通过远程购物交易系统挑选商品并允许查看购买该商品的交易信息。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复审委从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方案中是否包含非技术手段的角度出发,并通过分析非技术手段所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整体方案的核心问题,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1)权利要求中所提供的技术手段内容服务器、目录服务器及计算机网络,以及对观看内容涉及的植入内容进行选定并查看均为公知常识,而“由观看者根据查看到的内容或服务进行交易”,以及“由所述观看者观看的选定内容的交易”实际是为特定人群制定了查看内容和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均属于人为制定的涉及交易的规则,而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
2)权利要求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现有的网络平台下实现对选定并查看到的广告商品的交易,该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
在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对应的效果也并非技术效果。因此予以驳回。
高通公司并未放弃,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修改了上述权利要求并最终授权,分案后的权利要求分别在CN103593778B和CN102637282B中。
分案后的专利CN103593778B
与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相比,分案后的专利CN103593778B中的权利要求除了包含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以外,还提供了观看者的移动装置与服务器交互时所传输内容的数据处理,包括:
1、根据请求提供内容及其标志;
2、提供地图并在播放内容时显示商店在地图中的位置;
3、检测移动装置在播放内容时的地理位置,当经过相应商店地理位置时提示购买确认。
由上可见,该权利要求提供了移动装置和服务器对内容的标志、内容所对应的商店地理位置等反映客观事实的数据,以及利用这些数据进行交互和处理的方式,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是遵循自然规律的。
对应地,其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如何利用内容所展示的商品、观看者的地理位置和商品的商店的地理位置等客观数据,向观看者提供购买相应商品提供一种便捷的途径的技术问题。
分案后的专利CN102637282B
与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相比,分案后的专利CN102637282B中的权利要求除了包含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以外,还提供了观看者的受信号稳定性差的影响,移动装置与服务器在交互期间的数据处理方式,包括:
1、将与观看者的互动过程转换成了与观看者所持有的电子装置进行交互的数据,即带有内容标记的流式传输内容。
2、在目录服务器和所述电子装置之间通信不稳定的情况下,内容服务器传输流式传输内容时的传输处理方式:
在所述目录服务器和所述电子装置之间建立连接时暂停所述流式传输内容。
在断开所述目录服务器和所述电子装置之间的连接时在暂停所述流式传输内容的点处恢复所述流式传输内容。
由上可见,该权利要求提供了通信不稳定情况下暂停/继续内容等对客观事实的数据进行网络通信的方式,以及提供服务器和电子终端交互方式以确定所传输内容的方式,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是遵循自然规律的。
对应地,其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在通信不稳定情况下,如何为观看者传输其所观看的展示有商品的内容的技术问题。
▼
总结
《审查指南》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可归为以下三类:
1、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
2、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
3、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
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金融、办公管理、信用评估等计算机软件的方案大多具有对外部数据进行数据处理,以及与外部设备进行交互的特点。为此,这类方案中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的评判方式大多可落入上述第二类。
结合上述案例,分案后CN103593778B中的技术方案中服务器遵循了移动装置所发出的请求的客观事实,反馈相应内容及其标志等;客观地将商店的地理位置展示给观看者;以及按照观看者的地理位置和正在观看的内容客观地将提示购买的信息发送至观看者的移动设备。
类似地,分案后CN102637282B中的技术方案中服务器遵循了移动装置所发出的请求的客观事实,反馈相应内容及其标志等;在目录服务器和所述电子装置之间通信不稳定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内容服务器对传输流式传输内容这一技术数据的传输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由此可见,从涉及电子商务、金融、办公管理、信用评估等计算机软件的方案中找出由计算机设备按照自然规律对技术数据进行技术处理的方案将被视为技术方案。其中,按照自然规律意味着计算机设备不执行创造规律的规定,而是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遵循通过客观事实所反映的条件、规律等依据。同时,技术数据包括可供计算机设备处理的、能够反映出客观含义(而非人为规定含义)的数据。
利用上述辨识方式,我们能够更准确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类型的技术方案。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