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技术方案”的认定

专利法重要条款案例分析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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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为技术方案是一个十分实际而又重要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实例来谈一下关于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的认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技术方案”的认定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基本概念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由上可知,《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定义的“技术方案”,要求方案应具备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要素,即,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其中,关键在于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专门辟出一章(第九章)作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地,在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在原有第九章基础上增加了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本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其中,在第6.1.2节中明确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审查标准:

1.针对要求保护的主题,首先应当审查其是否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再审查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2.在判断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是技术方案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应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这与前述《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的技术方案的判断原则是一致的。

在下文中,将以若干案例来理解关于技术方案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

涉案专利(CN200680035600.5)名称为“用于执行双重相互身份验证的方法和系统”,该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权利要求1-18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驳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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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人认为

在交易各方之间形成了新的信号传输是技术上的改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使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申请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驳回理由中指出的权利要求的缺陷仍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委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过通信网络进行安全交易的方法,所述方法中至少包括了网络连接、接收帐户标识符和一次性验证码、传输个人保证消息、接收密码等技术手段。

通过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能够解决保证网路通信安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委认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该案例一中,复审委在判断方案实质是否具备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要素时,重点关注于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即,如果一项申请的方案涉及了部分技术特征,则该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而技术手段通常都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申请的方案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该申请中,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安全交易的方法涉及多方(服务提供商系统和用户系统)参与,在执行步骤中涉及到服务提供商系统与用户系统进行信息收发及验证等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从而能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

涉案专利(CN201710702596.3)名称为“订单处理方法、装置、服务器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权利要求1-12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驳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这属于技术问题。

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检测订单属于何种队列、根据已排队队列的队列状态确定排队出发阈值、切换待排队队列为已排队队列,上述特征均属于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应的技术手段。

上述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实现了运力紧张时供需状态的实时调节,进而使得供需失衡下稀缺资源得到了有序的应用,从而提升了用户的使用体验。

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要解决的问题是网约车领域,在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如何调度管理网约车订单的问题,然而这是一种订单服务管理问题,属于商业管理问题,而不是所谓的“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因此,解决的问题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

针对此问题采取的手段都是人为制定的商业服务管理规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也属于商业管理效果,不是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基于复审通知书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

下图2显示为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修改对照:

原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1.一种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适用于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订单时,检测到所述订单属于待排队队列或已排队队列;

 

在检测到所述订单属于所述待排队队列时,根据所述已排队队列的队列状态,确定所述待排队队列的排队触发阈值;

 

根据所述排队触发阈值确定是否对所述待排队队列执行排队操作,以在执行排队操作时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

 

其中,所述待排队队列与所述已排队队列属于同一个自动排队区域。

1.一种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适用于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订单时,检测所述订单属于待排队队列或已排队队列;

 

在检测到所述订单属于所述待排队队列时,根据所述已排队队列的队列状态,确定所述待排队队列的排队触发阈值;

 

根据所述排队触发阈值确定是否对所述待排队队列执行排队操作,以在执行排队操作时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其中,所述待排队队列与所述已排队队列属于同一个自动排队区域;以及

 

响应于所述待排队队列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基于排队开启时间以及队列长度,关闭所述排队操作,以释放排队资源。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利用排队资源,权利要求1采用了通过服务器响应于待排队队列切换为已排队队列,基于排队开启时间以及队列长度,关闭排队操作以释放排队资源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在具有多余运力时,能够将多余运力调度至运力缺乏的区域,从而实现了供需调节合理化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复审委重新审理后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该方法通过在服务器中对订单进行检测和处理,通过对等待的订单进行排队管理,能够解决计算资源不足和排队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

在该权利要求1中,而相应方案中所采用的手段(例如,订单的接收和检测、排队触发阈值的确定和触发、队列的切换以及排队资源释放等)对应了计算机服务器对订单数据作出的具体计算和处理,是服务器对订单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时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而并非仅仅是人为制定的商业服务规则。

通过采用这种订单处理方法,实现了在具有多余运力时,能够将多余运力调度至运力缺乏的区域,从而实现了供需调节合理化以及避免计算资源不足的技术效果,这并非仅属于商业服务的管理规则与模式所带来的管理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由案例二可知,在实质审查阶段和复审前置审查中,审查员聚焦于方案是针对“网约车订单”对象进行的处理而认定方案是一种商业服务管理的方案,并非技术方案。

为此,复审请求人通过增加技术特征“响应于所述待排队队列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基于排队开启时间以及队列长度,关闭所述排队操作,以释放排队资源”来完备整个方案并着重强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解决计算资源不足和排队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

基于该调整,在重新认定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即可论述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是技术效果

在新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的第6.1节“审查基准”强调了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原则,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小结

在实务中,在判断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特别是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时,须将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将方案相对于方案所在应用领域的现有技术作比对,或可论证得出方案采用了技术手段,进而推及得出采用的技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或可挖掘出方案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论证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从而确定该方案构成了技术方案。

同样,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上,也可参考新版《专利审查指南》的指导。

技术是不断发展的,技术发展需要时间,与之相比,人们对于技术的认知也需要时间,相信随着新版《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施行以及专利从业者的不断实践,对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技术方案”的认识会不断丰富和发展。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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