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技术方案的判断逻辑

专利法重要条款案例分析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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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客体的问题在专利法中其实是一种复杂问题,其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创造性的判断,并同样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本文整理了关于客体判断的相关法条和概念,并结合复审委的决定案例,以期为面对客体问题的判断提供思路。


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技术方案的判断逻辑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法条中的定义

《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中对于发明的保护客体做了正面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如何理解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是决定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关键所在。

《审查指南》中对于技术方案的定义作出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虽然《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如上解释,但当我们面对一个方案时,应当如何判断其究竟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仍存在困惑——应当从哪个角度或者去逻辑切入判断一个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问题1)?什么是自然规律(问题2)?什么样的情况是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又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问题3)?

问题1——技术方案的三要素

通常,我们在判断一个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需要从方案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包含了三要素,即: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其中,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含义不难理解,并且,通常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实则是相互对应的,即从发明创造的产生角度出发,正是发现了问题,才产生了期望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从而实现对应解决该问题的效果。

技术手段则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高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记载: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在此,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仅因为方案中的某些特征为非技术性的,就否定整个方案的技术性,而忽略了方案中所包含的技术性内容。反之,也不应当因为方案中存在某些技术性的特征而忽略了非技术性的内容,就简单地断言其构成技术手段

因此,我们应当将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分析其是否实质上采用了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技术问题、取得了技术效果。对此,笔者建议可以从复审委的决定中、以及《审查指南》的案例中找一些案例来训练,找到判断的感觉。

在实际操作中,技术问题可不以说明书记载的为限,应当以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对应地,技术效果也应当以实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准。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手段是三要素中最重要的部分,只要确定了所采用的手段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即可通过技术手段来反推其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问题2、问题3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

而“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的情况,尹新天老师在《中国专利法详解》中有一形象的例子:

实现节省汽油的效果可以有不同的方案,例如通过多骑自行车,少开汽车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进汽车发动机来实现,前者不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不是一项发明。

因此,我们在面对客体问题时,可以从“整体判断”、“三要素”、“自然规律”这三个重点切入,评述一个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当然,在客体判断的时候,对于机械领域的方案是相对容易的,而对于一些特殊领域,例如计算机等领域,则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

计算机领域的客体判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明倚靠计算机技术实现。由于在计算机中存在着大量人为制定的处理逻辑,使得在判断是否属于“自然规律”的问题上存在许多争辩空间,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客体问题存在于计算机领域的发明创造中。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类型通常可以分为两类: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

《审查指南》中定义:

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因此,我们可以将计算机程序本身理解为程序代码,这类的专利申请应当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而非专利保护客体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一个重要的判断基准是该方案是否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了控制或处理

《审查指南》定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其中,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在新修订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三节中,进一步定义了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情形包括: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范围之内(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

因此,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实质上保护的仅是以数据为对象的运算和操作(以下简称计算机算法),尽管其可以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运算步骤,但是申请中并没有体现出该算法被具体应用到某一个技术领域以解决存在的某种技术问题,则该方案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不属于技术方案。同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也应当满足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

实质上,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来看,计算机算法被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并没有公开如何应用到工业上以推进技术发展。因此,对于计算机算法类的方案,可以通过增加应用场景来使其满足保护客体的要求。并且,如果是首次将算法应用到某个领域时,通常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而如果此前已有类似的算法被应用在该领域,则创新程度自然会受到影响。

综上,我们在判断计算机领域专利申请的客体时,可参照国知局三步审查法的思路,首先判断该申请是否是计算机程序本身或是计算机算法(若是则不符合客体要求),然后从方案的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具备了技术方案的三要素(至少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对于计算机算法类申请,可通过增加应用领域来使其符合客体要求,且对于算法应用类的发明创造应尽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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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的三步审查法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新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关于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通常,我们所说的商业方法分为单纯的商业方法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单纯的商业方法往往仅涉及传统的商业交易方法和商业交易规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范畴

关于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规定: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其中,这里的“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其实即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

因此,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参照计算机领域的客体判断的逻辑来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复审决定案例分享

本案中涉及的申请为“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方法和系统”,其驳回时所针对的权1如下:

1.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系统包括:远程终端,该远程终端与密押设备连接,银行的个人用户通过所述远程终端发送和接收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 密押设备,该密押设备通过有线传输网络与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 有线传输网络,该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应用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传输; 金融应用服务器,该金融应用服务器通过所述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连接,用于控制和处理来自所述密押设备的信息。

实审审查员观点

驳回决定指出:基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系统和方法中采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与本申请的系统和方法采用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并没有质的差别,仅是金融服务的对象和规则不同,故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是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的商业方法问题,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技术效果。

复审委观点

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对权项作出了调整,将权1中“银行的个人用户通过所述远程终端发送和接收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改为了“所述远程终端发送和接收银行的个人用户的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权1的其他部分在驳回和复审时均一致。

复审委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相关内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克服基于Internet公众网络平台的网上银行服务易遭受攻击、易泄密、易受公众网络运行状况影响的缺点,充分利用银行网络,向同业金融机构、公司等集团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资金汇划服务,使其通过专线可以原地办理与银行间直通式的业务处理,并可确保信息的安全传递;更进一步可向拥有自主财务系统的客户提供,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直通式服务,在无需重复录入的情况下将客户要处理的业务数据送交银行系统予以自动加工并完成资金汇划服务。即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网上银行交易时网络实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问题,上述问题是不能仅通过银行金融服务中的人为交易规则来予以解决的,因此属于技术问题

而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通过专线网络――有线传输网络传输信息,以避免使用Internet网络带来的易遭受攻击、易受公众网络运行状况影响的缺点,又利用用户的身份识别符来防止授权客户外的非法使用,并采用了密押设备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来确保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上述的有线传输网络、密押设备等都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功能实现与否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

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能够在银行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安全网络连接进行直通式的数据信息传递,有效地提高数据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属于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直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其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委的以上论述很好地诠释了审查指南中“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并且从整体上判断了权1的方案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也同时说明了技术手段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进而得出该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结论,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结语

专利客体的问题在专利法中其实是一种复杂问题,其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创造性的判断,并同样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希望通过本文中的说明能够给读者提供判断思路和启示。相信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未来我们在这方面会迎来更多的挑战。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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