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在创造性评价的作用

专利法重要条款案例分析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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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专利审查阶段的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通常依据对比文件进行划分,看似技术特征的划分方式因人而异,但事实上,技术特征应视为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一个单元被整体考虑与对比文件/公知常识进行比对。


技术特征在创造性评价的作用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专利法22条3款中涉及的专利语言

在专利审查制度中离不开“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和“技术特征”等专利术语。在创造性的评价方式中,利用上述专利语言构建了包括三步法在内的评价方法。

其中,现有技术是以一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为时间界限,为申请日所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新颖性评价的公开技术方案,其包括:以专利文献、期刊/论文文献、使用手册等为例的技术文档,以宣传、销售等为例的使用公开,以教科书、行业手册等为例的公知常识,以技术人员在对产品长期研发期间所产生的演化技术、替换技术等为例的惯用手段等。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在浩瀚的“现有技术”海洋中为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相关人员划定一技术范围,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价的具有公正性格和专业知识的假定人,以便利用其身份在所划定的技术范围内对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客观创造性的评价。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是基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描述的应用场景、落地产品、产品中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等拓展开来的,并结合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述产品及其供应链上的现有技术、IPC分类等技术方案所围成的技术范围。

然而,与现实的研发人员不同的是,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具备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但其不具备技术创新的能力,即不具备从产品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中发现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技术特征则是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的单元。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审查指南提出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假定的人,利用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对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进行评价。

例如,审查指南中提供的三步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在权利要求整体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是否显而易见,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然而,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眼中往往出现,同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各不相同的情况。这使得由于主观地进行技术特征划分,而导致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不利于对技术方案的整理题解。

案件回顾

申请号为201210592842.1,名称为“一种根据用户的输入信息构建输入词条的方法与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构建输入词条的方案。以用户输入“技术特征是一种技术手段”为例,当用户在上屏区内分次地输入“技术特征”、“是”、“一种”、“技术手段”等输入词条后,输入法APP对分次输入的多个输入词条进行分词处理,当用户再次输入“技术特征是”时,在候选输入词条中出现“一种技术手段”,并在满足触发条件时,作为输入词条输入上屏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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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CN101697099A(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CN101697099A(对比文件3)和惯用手段等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价时,该案的审查阶段和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划分差别明显:

第一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划分方式如下:

(1) 根据用户的输入记录信息,获取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输入词条;

(2) 所述候选输入词条包括所述输入记录信息中满足间隔阈值要求的两个或多个分词;

(3) 检测是否满足将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的触发条件;

(4) 当满足所述触发条件,将对应的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

其中,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具体方案为,将用户输入的拼音(相当于输入记录信息)与本地/网络服务器中进行分词匹配,得到候选输入词条(相当于实现区别特征(1));以及当满足所匹配的候选输入词条的词频等大于预设值时(相当于触发条件),显示候选词条。

对比文件3中包含一种根据用户输入拼音时的长短时间间隔选择分词,并通过对分词的组合得到候选输入词条(相当于区别特征(2))。

经过上述技术特征的分割,并认定当区别特征(4)中的触发条件被公开时,剩余部分为惯用手段。

通过上述映射式操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解释成:根据用户输入拼音时的长时间间隔,对拼音进行分词,并根据各分词中的词频等触发条件的作为候选输入词条,以及将候选输入词条转换为输入词条。这显然与涉案专利的方案本意描述有较大差异。

为了准确表达申请人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用于根据用户的输入信息构建输入词条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对用户的输入记录信息进行分词处理,以获得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分词;根据间隔阈值要求,确定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输入词条,其中,所述候选输入词条包括所述输入记录信 息中满足间隔阈值要求的两个或多个分别上屏的分词;

b、检测是否满足将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的触发条件;

c、当满足所述触发条件,将对应的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


第二种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的划分方式:

(1)对用户的输入记录信息进行分词处理,以获得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分词;根据间隔阈值要求,确定根据用户的输入记录信息,获取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输入词条;

(2)其中,所述候选输入词条包括所述输入记录信息中满足间隔阈值要求的两个或多个分别上屏的分词;

(3)当满足所述触发条件,将对应的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

面对如何对已输入的多个词条进行筛选与新词条构建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任一单独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解决一项技术问题的关键手段。显然,这种划分方式不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为此,针对上述技术问题,复审委又给出了第三种划分技术特征的方式。

第三种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区别特征的划分方式:

对用户的输入记录信息进行分词处理,以获得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分词;

根据间隔阈值要求,确定对应的一个或多个候选输入词条,其中,所述候选输入词条包括所述输入记录信息中满足间隔阈值要求的两个或多个分别上屏的分词;

检测是否满足将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的触发条件;

当满足所述触发条件,将对应的所述候选输入词条转化为输入词条。

换言之,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一个技术特征,其整体解决了如何对已输入的多个词条进行筛选与新词条构建的技术问题。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根据用户输入记录的信息构建新的输入词条的方式,使得可以灵活配置用户的输入词条,而且使得输入词条与用户的输入需求相匹配,达到了提高输入灵活度与个性化、提高输入法的输入效率、改善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

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作为一个单元并未被任一对比文件所公开,在各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和各对比文件方案中也没有给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技术引导。

结论

由上述案例可知,技术特征的划分可遵守以下原则:

技术特征不以自然段进行划分,而是考虑成为整个方案中解决一项技术问题的关键手段

技术特征作为一个单元需整体评价,不易再被拆分

在评价技术特征的创造性时,以技术特征为最小单元进行比对,以确定这一单元在方案中的技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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