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并非纯粹的文学词语
【摘要】权利要求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都是为了解决该实际问题而服务的。因此,在创造性评判中,技术特征不应当被割裂为一个简单的字或词,而是应当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将技术特征和其为了解决该实际问题所起的作用视为一个整体综合地进行考量。
技术特征并非纯粹的文学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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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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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步法”的步骤进行: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所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发明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2) 发明的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3) 发明的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本文将从一个实际的案例出发,谈谈关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判断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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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案件背景
在观看视频时,很多节目的时长往往长达一两个小时。有时用户并不想从头到尾将整个视频完整地看完,而只关心节目中的精彩部分。一般来说,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快进、拖动进度条等方式跳过不感兴趣的视频内容。
为了节约用户的观看时间,有些视频资源提供商会自行抽取精彩片段合成数个视频片段,用户可以仅观看这些视频片段即可了解节目的精彩内容。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于,抽选片段的标准是基于视频资源提供商的主观意识,并不一定真正地反映用户的关注程度。
涉案专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了一件名为“产生视频帧集合的方法和设备”,利用视频每单位时间的播放密集程度作为抽选并形成精彩视频片段的标准。
相应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产生视频帧集合的方法,包括:从视频中筛选出播放密集程度大于预定阈值的密集播放视频帧,其中视频帧的播放密集程度是该视频帧被播放次数与所述视频被播放次数之比;从至少一个由连续的多个密集播放视频帧构成的密集播放视频片段中抽取中选视频帧;以及 拼接所述中选视频帧以形成所述视频帧集合。
这件专利申请于2017年3月22日获得授权。然而,就在刚获得授权不久,这件专利就被成功无效。
无效宣告
无效请求人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于2017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让我们把时间回溯到涉案专利申请之前。
2013年11月26日,爱奇艺上架了“绿镜”的功能,该功能能够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观看视频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判断用户对于每个视频中不同片段的喜好程度;再将经过大数据分析得到的大部分用户都倾向于“喜欢”的精彩内容抽离出来,生成受关注程度最高的“精华版”视频。
针对这一项功能,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起统称为“爱奇艺”)于2013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视频的播放方法及播放器”的专利申请(申请公开号为CN103501461A),通过以跳过率阈值作为视频帧的选取标准,将跳过率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以确定用户对视频内容感兴趣与否。
而这件专利,就是爱奇艺用来无效涉案专利的对比文件之一:对比文件1。
在无效程序中,爱奇艺提供了三个对比文件。除了上述爱奇艺持有的专利对比文件1之外,爱奇艺还提交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由于对比文件3并未用于评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故本文未对此作出展开。
而对比文件2被公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名称为“视频处理方法及装置”(CN103442252A)。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通过简短的视频简介片头,即可了解该视频的内容,无需完整观看。
基于此,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视频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从视频中抽取至少两个目标视频帧;按照所述目标视频帧在所述视频中播放的时间顺序,将所述目标视频帧组织成视频流。
判定过程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特征比对,其中“抽取中选视频帧”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中的“抽取至少两个目标视频帧”公开,“拼接所述中选视频帧以形成所述视频帧集合”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中的“按照所述目标视频帧在所述视频中播放的时间顺序,将所述目标视频帧组织成视频流”特征公开。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 对比文件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一种产生视频帧集合的方法 | 一种视频处理方法 |
从视频中筛选出播放密集程度大于预定阀值的密集播放视频帧,其中视频帧的播放密集程度是该视频帧被播放次数与所述视频被播放次数之比 | |
从至少一个由连续的多个密集播放视频帧构成的密集视频片段中抽取中选视频帧 | 从视频中抽取至少两个目标视频帧 |
拼接所述中选视频帧以形成所述视频帧集合 | 按照所述目标视频帧在所述视频中播放的时间顺序,将所述目标视频帧组织成视频流 |
因此,与对比文件2相比,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筛选出播放密集程度大于预定阀值的密集播放视频帧,其中视频帧的播放密集程度是该视频帧被播放次数与所述视频被播放次数之比;由连续的多个密集播放视频帧构成的密集播放视频片段”。
基于上述区别,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何种标准从视频中筛选出用户关注的视频帧。
对比文件2所采取的方案存在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也是基于视频资源提供商根据自身的认识和理解,从整个视频中抽取他们认为的精彩视频片段,进而合成精彩视频。
然而,正如涉案专利所言,这种精彩视频是固定不变的,其是站在视频资源提供商的角度选取的,不能真实地体现用户的角度,存在用户错过观看多数用户所认为的精彩视频的问题。
针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跳过率阈值作为视频帧的选取标准,将跳过率与预定阈值进行比较,以确定用户感兴趣与否。
通过用户的跳过率可以得到用户在视频的单位时间内选择观看或快速观看的概率,体现的是用户对播放内容的感兴趣程度。显然,若跳过率较高,则说明用户对该单位时间播放内容没有兴趣;若跳过率较低,则说明用户该单位时间播放内容比较有兴趣。
因此,对比文件1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检测用户的操作行为信息,以各用户对视频观看的真实行为为基础,可以真实地体现用户对视频中感兴趣的部分。然后针对每个单位时间通过对各用户的操作行为信息的加权计算,确定视频在所述单位时间的跳过率,进而依据该跳过率对播放进行提示,从而使用户在未观看内容前就获知视频的该段内容是否吸引人,进而有选择性的观看视频,减少对于时间和流量的浪费。
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视频播放中存在用户不感兴趣的部分、浪费资源的问题,其中跳过率与权利要求1中的视频帧的密集播放程度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描述同一指标,均反映了广大用户对某一视频的感兴趣程度。
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真实体现广大用户对视频内容反映的大数据跳过率作为视频帧选取标准,并与相关阈值进行比较判定的技术启示。
由此,复审委得出结论,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而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不服上诉
动景不服进行上诉,然而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虽然用户喜欢/不喜欢观看某段视频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不跳过/跳过该段视频,但事实上,视频被密集播放必然意味着该视频被跳过的概率较低,反之亦然。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跳过率”与权利要求1中的视频帧的“密集播放程度”是筛选用户感兴趣的视频片段的正反两个路径。
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跳过率”的计算方法及所用参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密集播放程度均不相同,但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通过视频帧的密集播放程度这一相反路径来筛选出用户更感兴趣的视频内容的技术方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及的:
在认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如现有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互为描述同一指标的正反两个路径,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利用现有技术方案的反向路径以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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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以整体的角度看待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是十分重要的。
在判断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是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时,不仅仅局限于技术特征本身是否被公开;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以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考察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
之所以要从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正是因为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正是为了解决该实际问题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隐含的步骤等都是为解决该实际问题所服务的。
就比如本文案例中的“跳过率”和“密集播放程度”,倘若是将技术特征割裂来看,“跳过率”和“密集播放程度”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两个指标,其表征的是筛选视频片段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方式。
然而,单纯地考量字、词、词组和短语,就将技术特征变成了纯粹的文学用词的斟酌,而这种方式与考察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在评判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时,不应当割裂技术特征和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而是将技术特征和其作用视作一个整体,立足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按照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从多角度、多维度进行考量。脱离对该技术问题的考察而片面关注区别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将影响创造性评判结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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