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法重要条款案例分析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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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区别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时,审查员通常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尤其是光学设计领域,该领域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往往仅是设计参数的数值范围的改变,所以,本文基于该领域的案例,浅议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的创造性判断。


浅议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的创造性判断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光学设计领域的特点

光学设计就是根据使用条件来设计光学系统的性能参数、外形尺寸、以及各光组的结构等。相比其它领域,在光学设计领域中,光学系统中各光学元件之间需要以预设的设计参数彼此的配合与协调才能达到整个光学系统的光学性能,单个光学元件(例如透镜、光阑等)的结构、性能和参数之间关系的微小改变都会影响整个光学系统的性能,也就是说,光学系统领域技术方案的各特征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

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即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

在下文中,以瑞声科技公司的一个复审案例来浅议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解析

案件概述

涉案专利(CN102540425B)涉及一种摄像物镜,在实质审查阶段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被驳回,申请人(以下称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5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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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014175A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透镜,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摄像透镜按照从被拍摄体侧由近及远的顺序配置有:两面凸形状的正光焦度的第一透镜L1、孔径光阑S、凸面朝向被拍摄体侧的弯月形状的负光焦度的第二透镜L2、凸面朝向像面侧的弯月形状的正光焦度的第三透镜L3、凸面朝向被拍摄体侧的弯月形状的负光焦度的第四透镜L4。

并公开了以下参数:f=4.426mm,f/f1=1.337,f2/f=-1.2885;f/f3=1.332,f4/f=-1.0690,f/d1=7.5144,f/d7=40.9815,r1/r2=-0.22191,r4/r5=3.23768,r6/r7=1.96058。

其中,f表示摄像透镜系统整体的焦点距离,f1表示L1的焦点距离,f2表示L2的焦点距离,f3表示L3的焦点距离,f4表示L4的焦点距离,d1表示L1的中心厚度,L3的像面侧面到L4的被拍摄体侧面的距离d7=0.108mm;L1被拍摄体侧面的曲率半径r1=2.394mm,L1像面侧面的曲率半径r2=-10.788mm,L2被拍摄体侧面的曲率半径r4=8.214mm,L2面侧面的曲率半径r5=2.537mm,L3被拍摄体侧面的曲率半径r6=-2.288,L3像面侧面的曲率半径r7=-1.167mm。

对比文件2(US2009/0009889A1):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摄像透镜,摄像透镜1按照从被拍摄体侧由近及远的顺序配置有:孔径光阑2、两面凸形状的正光焦度的第一透镜3、凸面朝向被拍摄体侧的弯月形状的负光焦度的第二透镜4、凸面朝向像面侧的弯月形状的正光焦度的第三透镜5、凸面朝向被拍摄体侧的弯月形状的负光焦度的第四透镜6,孔径光阑2配置在比第一透镜3更靠近物体侧


实质审查阶段的审理

实质审查阶段的驳回理由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①孔径光阑位于第一透镜的被拍摄体侧;②-1.30≤f2/f≤-0.95,f2表示第二透镜的焦点距离。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的调整透镜系统的像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解决如何合理的调整透镜系统的像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第二透镜的焦点距离f2=-6.21mm,因此f2/f=-1.4。对比文件1公开的f2/f的参数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参数范围十分接近。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平衡轴上、轴外的色差以及像面变动,实现透镜的广角化和小型化,本领域人员可以对摄像透镜的参数进行相应调整,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使摄像透镜满足-1.30≤f2/f≤-0.95,并且该参数的调整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驳回决定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如下: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第四透镜的焦点距离与透镜系统整体的焦点距离的比值的范围,即-1.00≤f4/f≤-0.50。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在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孔径光阑位于第一透镜的被拍摄体侧;②-1.00≤f4/f≤-0.5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①如何确保较高的远心性,并获得相对于像面的适当的入射角;②如何配合第二透镜共同分担整个摄像透镜的负光焦度以对像差进行适当修正获得良好的光学特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摄像透镜的镜片形状、排列顺序以及孔径光阑的位置,并且孔径光阑的设置位置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保摄像透镜系统较高的远心性,并获得相对于像面的适当的入射角。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孔径光阑设置于第一透镜的被拍摄体侧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f4/f=-1.0690,其并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1.00≤f4/f≤-0.50内。

本申请中,第四透镜与第二透镜配合共同分担整个摄像透镜的负光焦度,将f4/f置于数值范围(-1.00,-0.50)内,既不会使得第四透镜的负光焦度变得过弱,难以修正轴外色差,也不会因高度像差产生的第四透镜的轴上偏芯等造成的像面变动过大;从而能够对像差进行适当修正获得良好的光学特性。

尽管f4/f从-1.0690到-1.00,两者之间没有太大差别,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没有动机去更改f4/f的值,无论调整f4,还是调整f,都会对整个摄像透镜的其它参数和像差带来影响。而且,目前也无足够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难以修正轴外像差的技术问题,整个摄像透镜能够获得良好的光学特性。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光学设计领域的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在创造性判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上述复审案件的审理可知,在光学设计领域的创造性判断中,注意不要割裂技术特征之间的技术关联、不要孤立的理解各技术特征。

对于光学设计领域的数值范围存在差异时,创造性判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对于参数范围存在不同的情况, 如果在通常能够达到的性能参数范围外,即使参数范围的差异很小,也不能低估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即不能轻易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二:除了考虑参数数值范围差异的相对大小,还需要结合各个设计参数在整个透镜系统中的影响来判断。

三:在光学系统设计中,在通常能达到的性能参数范围内设计相应的系统是有较多的现有设计可以参考,而超出该范围追求更优设计通常属于光学系统设计中的难点,需要在原设计上做出极大的改进才能达到,笔者认为这样的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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