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探讨

专利法重要条款案例分析 2023-2-3

DELIDA-logo.jpg



【摘要】对于以概括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地披露其具体实施方式,尤其是在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多种实现方式的工作原理有差别的情况下,需要布设针对每种方式的具体实施例,对该实现方式中与本申请发明点相关联的特征进行详细描述,以实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探讨

by

德理达-智能制造团队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对于采用上位概括、并列概括等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其概括是否得当,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评判。

本文借由一案例,对采用上位概念概括的权利要求与其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200520015885.9)涉及一种用于制造塑料袋的装置,关于说明书支持问题:无效阶段,专利复审委宣告权利要求1-9因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而无效;行政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均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权利要求8-9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

专利文件概述

以下,就专利文件中涉及到的主要权利要求及其在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进行简单介绍。

权利要求

image.png

涉案专利包括1个独立权利要求和8个从属权利要求。

其中,独权1包括特征:“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以及“传送系统”,所述传送系统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方式进行了上位概括,从权2-3限定了所述传送系统包括夹持器,从权4-7限定了在传送系统为夹持器的情况下其结构和工作方式,从权8-9限定了所述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

说明书

说明书中记载了传送系统可通过夹持器、真空抽吸器或辊子来实现。

对于传送系统通过夹持器来实现的情况,说明书中记载了传送系统包括两个夹持器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的情况下的具体结构及其实现方式。

对于传送系统通过真空抽吸器辊子来实现的情况,说明书中仅一句话提及。

26.4分析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涉及26.4的技术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传送系统,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

2)传送系统包括一个第一夹持器;

3)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

对于1),传送系统采用了功能性特征的描述方式,其应当理解为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所能够想到的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

诚如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传送系统包括夹持器、真空抽吸器或辊子等实施方式。但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以夹持器往复运动的方式实现传送系统“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的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

鉴于此,对于说明书未记载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对其含义的确定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理解为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实现“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功能的真空抽吸器辊子,其工作原理不同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所理解的真空抽吸器及辊子,换言之,在不对现有技术中的真空抽吸器及辊子付出创造性劳动进行改造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现有技术中的真空抽吸器及辊子如何实现传送系统“沿着闭合模具经过”的功能。

此外,对于传送系统能够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的特征,至少可以是指代由往复运动、步进运动或持续前进等多种运动方式实现。

然而,说明书中的记载仅指出了夹持器沿着闭合模具做往复运动的具体实现方式。且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提及的步进运动、持续前进运动,与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往复运动存在重大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清楚采用这些运动方式的多种传送系统,如何既能实现将该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拉入开启的焊接/切割模具中、又能实现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的功能。

因此,1)“传送系统,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2),从属权利要求2记载了传送系统包括一个第一夹持器,将传送系统限定为夹持器,克服了权利要求1的缺陷;同时,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相应地将传送系统的运动方式理解为夹持器在通常状况下的往复运动方式

因此,在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引用权2的基础上,克服了“传送系统,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对于3),由于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仅记载了在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的情况下,夹持器如何能够实现在模具闭合的状态下经过的功能,对于不包括凹口的情况并未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亦不能对此予以确定。

因此,权利要求2-7因未限定“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8-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传送系统包括夹持器”、“夹持器被设计成机械手,能夹住一层或多层塑料薄膜”、“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包括凹口”等特征,足以实现“传送系统能沿着闭合的组合式焊接/切割模具经过”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直接或者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在权2中限定了传送系统包括一个第一夹持器,而说明书针对权8的实施例仅记载了包括两个夹持器的情况。

对于此,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绝对地局限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都能实现发明目的,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上述等同替代方式或者变型方式并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应用于本申请,设置一个夹持器相较于设置两个夹持器,在传送的效果上的确有所不及,然而,并未有证据证明仅设置一个夹持器的技术方案绝对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8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作的概括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测,并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综上,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8-9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小结

专利法第26条4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申请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匹配,以避免申请人以较小的公开内容换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而损害公众的利益。

而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基准现有技术

为此,当采用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关键要看在概括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清楚说明书实施例之外的等同替换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

如果概括包含的说明书实施例以外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则这种概括是合理的;反之,若概括包含了说明书未公开的却有可能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则这种概括是不合理的。

基于此,在说明书的撰写中,应尽可能多地披露具体实施方式,以使得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满足概括恰当的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尤其是针对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多种实现方式之间在工作原理工作方式有差别的情况,需要布设针对每种方式的具体实施例,对该实现方式中与本申请发明点相关联的特征进行详细描述,以实现说明书的支持。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7号楼6楼     
 
无锡: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288号云蝠大厦10楼A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