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 VS. 理邦精密仪器:创造性评判中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手段能给技术人员什么启示

医疗器械专利纠纷研究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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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用检测设备的技术领域是典型的综合有多学科技术的应用领域,其涵盖如电磁信号、电路、图像处理、计算机等多个学科领域,并且还有融合更多学科的趋势。因此,专利申请所主张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多学科领域落地特定应用场景的特点。在对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审查员和法官都具有更强烈的主观性。


迈瑞医疗 VS. 理邦精密仪器:

创造性评判中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技术手段能给技术人员什么启示

by

德理达-医疗器械团队

医用检测设备纠纷案例

医用检测设备已不再是医院的专用设备,随着家庭监护理念深入人心,便携式超声仪、家用的血压计和血糖仪为主的医用检测设备拓展了新的市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医疗)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精密仪器)就是提供医疗监护仪、超声检查仪等医用检测设备的国内龙头企业。诚如Miya在前期提到的:在医疗器械行业,拥有专利则往往意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医用检测设备也具有这一特点。2011年理邦精密仪器上市触发了迈瑞医疗和理邦精密仪器之间短兵相接的商业竞争。迈瑞医疗围绕理邦精密仪器的便携式超声仪器、血压测量仪等医用检测设备展开了一系列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以抵制对方在家用市场的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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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左图为理邦仪器所生产的超声仪,右图为迈瑞生物所生产的超声仪。(图示非涉案产品)

本次我们就聚焦在迈瑞医疗以专利号ZL200710124611.7、发明名称为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的专利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上,并借用复审委对该专利的无效审理和北京一中院对该专利的行政诉讼,讨论法院与国知局关于创造性评判的差异。

在专利号ZL200710124611.7的专利案件中,权利要求1描述了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包括主机架、CRT显像管、CRT驱动板、电源板、主板与探头板,其特征是:

所述CRT显像管、CRT驱动板安装于所述主机架上;

所述电源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一侧,所述主板与探头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另一侧

所述主板罩设有主板屏蔽罩;所述探头板罩设有探头板屏蔽罩


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

根据理邦精密仪器所提供最接近对比文件为证据1 US6561979B1号美国专利文献(以下简称证据1),与该权利要求1相关的证据还包括:证据2《电子设备防干扰原理与技术》(以下简称证据2)、和证据11《超声诊断设备原理与设计》(以下简称证据11)。

根据比对,该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包括:

1) 所述电源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一侧,所述主板与探头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另一侧

2) 主板具有主板屏蔽罩,探头板具有探头板屏蔽罩

以上区别特征解决了减小电源板对探头板的干扰、避免机器重心过偏,以及屏蔽电磁干扰的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1),复审委认为虽然证据2和证据11中都提及了”将相互易干扰的设备尽量安排地距离远一些、将其分别放置使之各自隔离以便实现防止干扰”,以及”超声诊断设备的结构设计主要是依据设备的使用条件和电路的要求,合理安排内部各单元的位置,在保证设备使用功能和足够机械强度的同时,尽量做到外形美观、整体轻便,即其仅是超声设备内各单元设置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技术手段,但是,证据2和11均没有就本专利中具体的电源板对主板/探头板的干扰要尽量小和超声诊断仪重心要尽量平衡外,还要尽可能地利用诊断仪中CRT显像管两侧的剩余空间而公开具体的技术特征“电源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的一侧,所述主板与探头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的另一侧”,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具体的技术启示,且上述技术特征非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针对区别特征2),复审委的合议组否定了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中金属隔室与主板屏蔽罩和探头板屏蔽罩之间属于等同替换。在此基础上区别特征2)带来更好的效果为:便于拆卸。

基于上述分析,复审委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的行政诉讼

理邦精密仪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一中院针对上述区别特征给出了相左的论述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一中院认为:根据证据2和11,在面对具有包括电源板、主板、探头板等多个电子元件在仪器内有限的空间内如何摆放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既要考虑到电源板与探头板之间应相互远离以避免产生干扰,又要考虑到本专利中电源板较重,可能会造成仪器重心不稳,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仪器内部的有限空间里,将电源板竖直设置于所述主机架的一侧,而将主板与探头板竖直设置于主机架的另一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整个设备重量平衡,且各电子元件间不致产生干扰时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这样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一中院认为:在复审委认定证据11为一种公知常识的前提下,证据11中公开的一种屏蔽盒,具体公开了主板屏蔽盒、电源屏蔽盒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此,区别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此外,便于拆卸的额外效果由于未在原始说明书中描述,故不予认可。

一中院裁定:撤销复审委的无效决定

所属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能给技术人员什么启示?

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随着应用科学覆盖了越来越多的传统学科,专利技术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再以单一学科进行划分。这使得评判创造性时,技术人员所在技术领域具有主观化。

为统一审查员评判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审查指南对创造性评判方式给出了可丈量的标准化建议,其中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提及了涉及创造性评判的司法解释。为匹配涉案专利的审理时间,供一中院依据的2001版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以涉案专利在复审委和一中院的不同命运来看,复审委和一中院提供了两种关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依据:

具体来说,复审委评判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为,上位领域的技术手段是否曾在应用产品的下位领域中使用过,若使用过,则该技术手段构成现有技术。对于涉案专利来说,若理邦精密仪器提供的证据中包含利用区别特征1)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技术人员可进行结合,即获得结合启示。

一中院评判涉案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为,作为下位领域的技术人员需具备上位领域的技术知识,技术知识给予技术人员实现下位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就涉案专利的来说,作为以电磁防干扰和超声诊断为基础学科的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其必须掌握该技术领域中关于电磁干扰、超声设备结构等普适知识,在此基础上当遇到超声设备内部的如电路结构、电磁屏蔽等问题时无需创造力就能水到渠成的得出技术手段。

遗憾的是,该涉案专利的无效之旅就此戛然而止,2012年复审委并未公开依据一中院的裁定而更改的无效决定,这使得该专利的专利权仍维持有效。这可能与两公司的和解有关。然而,市场竞争是持续的,两家企业也并未停止知识产权的摩擦,在2014年,理邦精密仪器又一次针对该专利发起无效请求,由于并不需要依据一中院的裁定而进行审查,复审委仍然坚持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至此,迈瑞医疗维护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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