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医疗 VS. 科曼医疗:浅议创造性评判中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医疗器械专利纠纷研究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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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对于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但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充满了更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迈瑞医疗 VS. 科曼医疗:

浅议创造性评判中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by

德理达-医疗器械团队

创造性的判定

适用的法律条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创造性判断中的判断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综上,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明确启示对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有直接影响

下面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医疗”)诉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曼医疗”)案来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判中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问题。

迈瑞医疗诉科曼医疗案件概述

迈瑞医疗于2014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科曼医疗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科曼医疗生产的麻醉机系列产品侵犯其专利名称为“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72017090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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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左图为迈瑞医疗所生产的麻醉机,右图为科曼医疗所生产的麻醉机。(图示非涉案产品)。

期间科曼医疗于2014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10份对比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经审理,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

科曼医疗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诉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4-9具备创造性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鉴于对比文件6能够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启示,认为权利要求4-9不具备创造性。

迈瑞医疗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迈瑞医疗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对比文件6所处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距较远,且未明确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9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提出了“一种流量传感器及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

涉案专利的流量传感器,用于麻醉机的呼吸回路中,用来监测病人回路中的气体的流量和病人吸入的容积,并通过这些监测值来反馈控制使实际值接近设定值,达到给病人充分通气而不过度通气的目的。下图中右侧图像为流量传感器的结构示意图,左侧图像为安装有流量传感器的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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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4如下:

一种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包括设备本体、呼气流量传感器吸气流量传感器、呼气接口管及吸气接口管,该设备本体具有呼气端吸气端,该呼气流量传感器和吸气流量传感器均包括壳体及膜片,该壳体具有内壁面和外壁面,该内壁面围出在轴向贯通的壳腔,该壳体还具有在径向贯穿该内壁面和外壁面的两个均与该壳腔连通的压力采样口,该膜片置于该壳腔内,该两个压力采样口在轴向上分别位于该膜片两侧,该壳体的外壁面具有第一配合段和第二配合段,该呼气流量传感器和该吸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一配合段分别与呼气接口管和吸气接口管可拆卸连接,其特征在于:该吸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二配合段和该吸气端的对应连接处均设有相匹配的第一防误装件,该呼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二配合段和该呼气端的对应连接处均设有相匹配的第二防误装件,且该吸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一防误装件与该呼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二防误装件的数目、形状和尺寸中至少之一相异。

涉案专利的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通过设置防误装件,使呼气流量传感器只能装到呼气端,吸气流量传感器只能装到吸气端,从而实现呼气流量传感器和吸气流量传感器安装时的定位和防误装。

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5-9为独立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以下对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评判进行分析。

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

科曼医疗提供的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迈瑞麻醉机的技术优势和功能特色”,《中国医疗器械信息》。与该权利要求4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4083245A的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2338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阳插接件和阴插接件及配合插接件套件,主要用于防止不同线路的插头和插座装反。

根据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

(A) 权利要求4限定了流量传感器的具体结构。

(B) 权利要求4明确限定了防误装件的具体结构。

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麻醉机中的呼气流量传感器和吸气流量传感器容易装反的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主要涉及广泛应用的流量传感器结构,或为公知常识,或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虽然对比文件6涉及多个插接件之间的防误装的辩识装置,但由于其属于具有插座和插接件的领域,常见用于强电或弱电插接件的连接中,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距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防误装的技术问题,没有动机到如此相距甚远的技术领域去寻找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分析,复审委决定维持专利权利要求4有效

涉案专利的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的审理

二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复审委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

在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将审理焦点放在区别技术特征(B)是否足以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带来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4公开了一种具有防误装件的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涉及流量传感器领域,主要用来检测麻醉机的呼吸回路中气体流量和病人吸入的容积,并防止吸气流量传感器和呼气流量传感器装反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6都是为了避免插接件安装错误而对插接装置的机械结构进行改进,在面对如何设置防误装结构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6中寻求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法院的再审

迈瑞医疗不服二审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称,迈瑞医疗称涉案专利属于实用新型领域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6的技术领域差距较远,后者不能被用于评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再审中,再审法院认为:

(一)对比文件3不存在因误装而引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3时缺乏按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的动机,亦缺乏结合对比文件6中防误装件设置的动机。

(二)对比文件6是电插接件连接组件,常见于与电相关的插座和插接件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所属的麻醉机呼吸流量传感器技术领域相距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技术领域较远的对比文件6当中得到明确启示。

(三)对比文件6仅公开了“防误装棱”的设置,但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均并未明确公开防误装棱的数目、形状和尺寸中至少之一相异这一特征。

综上,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有效

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中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评判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对于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以本案为例,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明确的启示,使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有动机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再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3不存在因误装而引起的技术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3时缺乏按照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的动机。

同时,再审法院再审中考虑了技术领域的因素,判断时分析了技术领域的特殊性,认为对比文件6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所属的麻醉机呼吸流量传感器技术领域相距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技术领域较远的对比文件6当中得到明确启示。

虽然,从再审法院再审的结果可以看出,如果对比文件不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则很难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其影响因素十分复杂,不同案件下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与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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