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vro VS. Boston Scientific:技术术语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摘要】出于种种因素,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可能会出现含义不确定的技术术语的情形,若在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本身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等进行合理解释,则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就存在无法授权或无法维权的风险。
Nevro VS. Boston Scientific:
技术术语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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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德理达-医疗器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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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Nevro Corp.创建于2006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主研脊髓刺激器。
Boston Scientific Corp.创建于1979年,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是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公司,涵盖多领域的各类产品。
请求人Nevro于2017年07月31日就Boston Scientific持有的US7587241 B2专利进行多方复审请求(inter partes review),致使涉案专利中所有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0)因不具创造性而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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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US7587241 B2(以下简称Boston 241)公开了一种“基于电源容量的控制可植入医疗设备遥测的方法”(Method for controlling telemetry in an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based on power source capacity),用于监测可植入医疗设备的电源电压,并基于监测到的电源电压对可植入医疗设备进行相应的控制,其中该可植入医疗设备具有用于通过遥测接收和/或发送信号的装置。
如图1所示,BPB系统100可包括:可植入组件10’,外部组件20、以及手术组件30。
可植入组件10’包括一个或多个BPB装置10,BPB装置10包括壳体12、电池16、BPB电子子组件14、有源/刺激电极22、参照电极24。其中,BPB电子子组件14更包括激励电容器15和BPB线圈18。
外部元件20包括:充电系统39,充电系统39由垫32和基站50组成;遥控器40;编程器60。
垫32具有充电器线圈34,充电器线圈34通过延伸部分36电连接到基站50,并通过双向遥测链路48与BPB电子子组件14通信。
基站50通过分机54接收AC电源52。
遥控器40通过IrDA接口42与基站50通信,遥控器40还通过IrDA接口44与医师编程器60通信,并藉由RF遥测天线46通过双向遥测链路48与BPB电子子组件14通信。
医师编程器60还可通过双向遥测链路48与BPB电子子组件14通信。
基站50还通过IrDA接口45与医师编程器60通信。
双向遥测链路48也被称为FSK遥测链路或RF遥测链路,充电系统39具有前向遥测链路38,该遥测链路38可以使用OOK-PWM。
使用时,能量/电源和信息/数据都可以传输到BPB设备。当不需要充电时,例如,当电池为一次电池时,这种感应链路仍可用于将信息/数据传输到BPB设备。
手术部件30包括BPB植入工具62和外部神经刺激器64。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
涉案专利Boston 241的权利要求书共有20项权利要求,其中,包括有3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为: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8、及独立权利要求14,从属权利要求2-7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9-13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8,从属权利要求15-20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4。
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A method for controlling an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comprising: monitoring a voltage of a power source within th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if the voltage is above a first threshold, enabling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listening for a first type of telemetry from a first external component; listening for a second type of telemetry from an external charging component, wherein the external charging component is used to wirelessly charge the power source; and providing stimulation to device electrodes using the power source; and if the voltage falls below the first threshold, discontinuing listening for the first type of telemetry from the first external component and discontinuing providing stimulation to device electrodes using the power source, while continuing listening for the second type of teleme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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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请求人Nevro于2017年07月31日就Boston Scientific持有的241专利进行多方复审请求。
首先,请求人Nevro提供了4份对比文件。
另外,还有相关的技术专家证言,包括请求人Nevro提供的Mark W. Kroll博士的声明和专利权人Boston Scientific提供的Ronald D. Berger博士的声明。
Torgerson’198
Torgerson ’198公开了一种用于可植入医疗设备的电源管理系统,该可植入医疗设备即可植入神经刺激器14,该可植入神经刺激器14连接有导线12,导线12可以具有电极,该电极“被植入并定位以刺激脊髓或大脑中的特定部位”,电源管理系统还包括外部神经刺激器25,医师编程器30和患者编程器35,其中,医师编程器30可通过遥测技术与可植入神经刺激器14通信。
其中,该可植入神经刺激器14包括带有振荡器330的处理器335,日历时钟325,存储器340和系统重置345,遥测模块305,充电模块310,电源315,电源管理模块320,治疗模块350和治疗测量模块335。
Torgerson’756
Torgerson’756公开了一种类似于Torgerson’198中的可植入医疗设备,并且包括与Torgerson’198的图3所示相同的框图,其中特别示出了充电模块310。
Torgerson’756公开了该充电模块310中的充电调节控制单元525经由遥测单元305与外部组件通信。
Torgerson’883
Torgerson’883公开了与Torgerson’198和Torgerson’756相似的可植入医疗设备。
Torgerson’883公开了:遥测信号10直接与充电电路20和控制器90交互,遥测信号10中的电磁能量允许充电电路20为辅助电源25充电。遥测信号10还与控制器90交互用于传送和接收患者和设备数据。
Abrahamson’298
Abrahamson’298公开了可植入医疗设备和系统。
Abrahamson’298公开了在常用的射频耦合系统中,“可采用合适的调制方式,例如频移键控(FSK)、开关键控(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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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请求人Nevro认为,涉案专利Boston 241权利要求1、3-8、10-14、及16-20相对于Torgerson’198、Torgerson’756、及Torgerson’883的结合无创造性,涉案专利Boston 241权利要求2、9、及15相对于Torgerson’198、Torgerson’756、Torgerson’883及Abrahamson’298的结合无创造性。
争议的焦点
两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Boston 241权利要求中对技术术语“telemetry”的认定。
无效请求人的意见:
无效请求人未对技术术语“telemetry”主张任何特定的解释。
专利权人意见:
专利权人主张技术术语“telemetry”应被解释为“数据/信息的传输”且仅限于“数据/信息的传输”,即,“数据/信息的传输”排除了“能量/电源的传输”。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意见:
基于技术词典的定义,认为“telemetry” 应被解释为涵盖“数据/信息的传输”,但是,仍没有足够强的证据表明,可将“telemetry”解释为“(仅限于)数据/信息的传输”。
专利权人提供的内部证据和技术词典的定义不能提供充分的基础,因此,专利权人试图通过将“telemetry”(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8及14中的“second type of telemetry”)限缩为“仅限于数据/信息的传输”(将“能量/电源的传输”排除在外)来说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专利Boston 241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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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
由在专利授权、确权或维权阶段,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往往是参与各方争议的焦点。因此,对出现争议的技术术语该如何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关权利要求为依据。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另外,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再次,必要时,也可借助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二款作了相关规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不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相同的用语或用词,在一份专利文件中,即,在不同项的权利要求中,又或者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不应被赋予多种解释。
比如本案中,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描述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telemetry”与“能量/电源的传输”明显区隔开来,即,“telemetry”可作“(仅限于)数据/信息的传输”并将“能量/电源的传输”在外的解释。
甚至,与专利权人的主张相矛盾的是,其在说明书中将实现充电的链路称之为前向遥测链路38(即,forward telemetry link)。
正因如此,“遥感”在创造性判断时,不能退守为一种解释(缩小范围),而在后续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时,又作更宽泛的解释,这违背专利文献的公示作用,对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应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该在撰写阶段都应有前瞻性的思考,比如采用不同的术语表示不同功能的作用;或者,采用上位概况的方式描述相应的特征,并在说明书中针对该上位描述作多种实施例的说明,以便在后续的授权、确权或维权阶段实现进可攻退可守的目的。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