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d VS. Covidien:浅议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

医疗器械专利纠纷研究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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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等同原则是各国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虽然不同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但是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取得了相同的结果。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符合等同原则,则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 VS. Covidien:

浅议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

by

德理达-医疗器械团队

背景概述

在医疗器械领域,套管针被广泛应用于腹腔镜手术、腹腔镜式外科手术和其他微创操作或外科手术中,是腹腔镜手术的一次性耗材产品。套管针可为腹腔镜或其他外科器械(导丝、导管、滤器、支架等)建立患者腹壁中的通路,使腹腔镜或其他外科器械可以进入腹腔进行检查或外科手术。

套管针通常包括套管、密封结构和填塞装置。套管针的填塞装置和密封结构通常通过连接部分(例如螺纹结构或扣紧结构)彼此连接。套管针还允许外科手术医生对病人的腹腔充气,以便为医生的操作提供空间。在外科手术期间,当外科器械通过套管针进出腹腔时,套管针的密封结构还可以保持腹腔内的气压,保证了手术的成功进行。如下图所示,图中显示了手术器械通过套管针插入腹腔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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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ien公司是世界外科缝钉类产品以及腹腔镜手术的一次性耗材产品的主要制造者。Covidien公司的前身是Tyco Healthcare,主要业务包括医疗器械、影像、药品、及医疗用品等。Covidien公司的腹腔镜手术的一次性耗材产品在全球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很多医疗器械的研发和制造公司。本案中的原告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公司成立于1987年,涉及微创手术、普外科、心脏、血管、泌尿外科、结肠直肠、肥胖科、产科和妇科等领域。

下面以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诉Covidien案来讨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

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诉Covidien案件详情

Applied Medical Resources (以下简称:“Applied”)早前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对Covidien提起诉讼,称Covidien生产的名为“VersaSeal Plus”的产品以及其他几种包括VersaSeal Plus产品中的密封组件的套管针均侵犯了其美国专利USRE42379(以下简称:“379专利”)的专利权。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方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Covidien的涉案产品在等同原则下不侵权的即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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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ed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于是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CAFC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后,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涉案专利简介

379专利提出了一种“用于外科手术的密封装置”。

379专利的密封装置应用于套管针中,通过该密封装置可以为外科手术器械提供密封环境。该密封装置可以与直径在4mm到12mm之间的外科手术器械形成气密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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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专利授权的Claim 1原文如下:

1.Apparatus for use in a surgical instrument to provide a gas-tight seal with an instrument passed through the seal, the instrument having a diameter in a wide range of diameters, the apparatus comprising:

a seal body including a bore wherethrough the instrument is passed, the bore defining an axis; and

an instrument seal assembly, including:a rigid annulus, and an instrument seal of an elastic material, the instrument seal: including an instrument port wherethrough the instrument is passed; and being attached to the rigid annulus with the instrument port inside the annulus,

the instrument seal assembly being mounted in the seal body in a manner restricting axial movement and permitting free lateral movement of the instrument seal assembly in response to movement of the instrument passed through the instrument port,wherein no provision is made for anchoring a portion of the instrument seal assembly to the seal body.

大致来说,一种用于外科手术器械中的密封装置,该装置为穿过其密封件的器械提供气密性密封,并且允许穿过的器械的直径范围很宽,该装置包括:

密封主体,包括位于轴线上可使器械穿过的孔;

器械密封组件,包括:刚性环,弹性材料的器械密封件,所述器械密封件包括:使器械通过的器械端口;其中,所述器械端口与所述刚性环相连,位于所述刚性环的内侧;

器械密封组件通过限制所述器械密封组件的轴向移动和允许其横向自由运动的方式安装在所述密封主体内,以响应器械通过所述器械端口的移动。

地方法院的审理

在地方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

Covidien套管针中的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是否能横向自由移动

Covidien辩称:

其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中包括一个半球形塑料框架和一个弹性器械密封件。因为塑料框架是绕着横向的一个固定点旋转,相对于器械密封组件的外壳,instrument seal assembly不会横向移动也不会从一边移动到另一边。如下图所示,从左到右依次为器械密封组件向左旋转、在中心位置静止、向右旋转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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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ed辩称:

在Covidien套管针中的塑料框架在其外壳的环形凹槽内滑动,使得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能够来回旋转。当塑料框架向左旋转时,器械密封组件移动到套管针的左侧,当塑料框架向右旋转时,器械密封组件移动到套管针的右侧,这使得器械密封组件能够借助手术器械移动,就如同器械密封组件在套管针内的横向运动。

地方法院认定Covidien的套管针在等同原则下不构成侵权,即Covidien套管针中的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不能横向自由移动

对于权利要求1的解释,地方法院认定器械密封组件的横向自由移动是指,器械密封组件能够随着器械在instrument port(器械端口)的运动而从一边移动到另一边。地方法院认为Covidien套管针中的器械密封组件是绕着一个固定参考点移动,如果考虑器械密封组件的横向边界,在塑料框架旋转时,其横向边界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所以,地方法院认为Covidien套管针中的器械密封组件与379专利权利要求1中“free lateral movement”这一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所以地方法院认定Covidien的套管针在等同原则下不构成侵权。

Applied不服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CAFC。

CAFC对此案启动了重新审理

在CAFC审理过程中Applied辩称,在等同原则下存在一个足以排除不侵权判决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功能-方式-结果的检验下可以找到等价性。Applied的专家提供了如何将379专利中的实施例转换为类似于Covidien套管针中的器械密封组件的实施方式。下图为Applied的专家提供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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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逐渐弯曲379专利中的实施例,Applied的专家得出了一个假设的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专家声称该假设的组件类似于Covidien套管针中的器械密封组件。Covidien套管针的器械密封组件以相同的方式执行了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CAFC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CAFC认为,即使承认Applied的证据是真实的,Covidien的套管针在等同原则下也不构成侵权。CAFC认为Covidien套管针中的instrument seal assembly(器械密封组件)不会左右移动,它是绕着横向的固定参考点旋转。在塑料框架旋时,其横向边界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并且,Applied专家提供的证据破坏了379专利中权利要求1的限制,因为Applied的权利要求1要求器械密封组件可自由横向移动。

所以,CAFC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总结

等同原则使得某一方的涉案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时,即不构成字面侵权时,但是涉案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取得了相同的结果的情况下,即涉案产品或方法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的情况下,允许法院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权

目前,随着侵权行为人的规避意识日益增强,为了便于专利权人在后续侵权诉讼中能够充分主张权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以及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作出的每个决定都要十分谨慎。


从权利要求的撰写角度看等同原则

通常,代理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会进行合理的上位概括。例如:

技术交底书中的产品或方法的某一技术特征为C1,代理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将技术特征C1上位概况为技术特征C。

其中,说明书中列举技术特征C可以为C1还可以为C2。为了满足申请人对权项数量的要求,在C2无法以并列的方式与C1体现在同一从权中时,使得从属权利要求中只包括了技术特征C1。

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很容易导致后续专利权人的维权失败。例如:

当在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C3完全可以影响C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若采用删除的方式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并基于技术特征C1获得专利权时,由于于“捐献原则”的规定,当侵权人将技术特征C1替换为C2时,很有可能导致侵权人在等同原则下不侵权的情况发生。

所以,不建议为了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而忽视扩展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的体现


* 以上文字仅为促进讨论和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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